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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在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内进行发展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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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规管在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内进行发展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据报近月有人借复耕为名在大榄郊野公园内砍伐树木,所涉土地(部分为政府土地)的面积接近二万平方米,当局有否跟进该个案;若有,详情为何(包括有否向任何人提出检控);

(二)过去三年,当局接获有人在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内非法砍伐树木的投诉数目及被破坏的土地的面积、分别有多少人被起诉及被定罪,以及被定罪人士被判处的刑罚;

(三)每个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内的私人土地的总面积,以及当中受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制订的发展审批地区图/分区计划大纲图所覆盖的土地面积;

(四)郊野公园及海岸地区内的私人土地是否均受《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及《海岸公园条例》(第476章)的规管;若否,现时哪些法例规管该等土地的用途变更事宜;

(五)过去五年,渔农自然护理署接获多少宗投诉,指有人非法变更郊野公园及海岸地区内的土地的用途;当中涉及违法行为的宗数,以及有关人士被检控和被定罪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

(六)过去十年,作为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总监)的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有否根据《郊野公园条例》第16条,要求作为最高地政监督的地政总署署长行使该条文赋予的权力,使位于郊野公园范围内,任何会在相当程度上减损郊野公园的享用价值及宜人之处的土地用途或建议土地用途中止;若有,每宗个案的详情;

(七)过去五年,总监根据《海岸公园条例》第10条以书面批准在海岸公园内进行新的私人发展工程项目的数目,以及该等工程项目的性质;及

(八)过去五年,政府有否评估现行的《郊野公园条例》和《海岸公园条例》是否能有效保护有关土地的自然生态;若有评估,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八个部分,我现覆如下:

(一)渔农自然护理署(渔瞀署)于去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大榄郊野公园内近田夫仔的一幅土地上发现有挖掘及清除植物的工程,其面积约为一万三千平方米(一点三公顷),当中主要为私人土地,但亦有约四百平方米为政府土地。就私人土地方面,地政总署已展开调查,但发现该工程并没有违犯该私人土地的批租条款。不过,渔瞀署已在该处的政府土地上竖立了警告牌及设置石柱障碍,并每天到该地点巡查两次。直至目前为止,在该处的政府土地上并没有再发现违例事件。调查至今尚未有足够证据以对任何人士提出检控,但渔瞀署会继续留意情况的发展。

(二)二○○六至二○○八年在郊野公园内非法砍伐个案投诉的数字共二十六宗,被砍伐的树木总数为一百二十七棵。在这期间,已提出起诉及被定罪的非法砍伐个案总数为三宗,共罚款港币一千四百五十元。

  此外,由二○○六至二○○八年渔瞀署并无收到在海岸公园范围非法砍伐树木的投诉记录。

(三)郊野公园内的私人土地大部分属集体政府租契所列明的旧批约农地。这些土地多已荒废。现时在海岸公园内并无私人土地,有关详情见表一。

(四)在郊野公园内的私人土地是受《郊野公园条例》第16条「郊野公园土地用途的管制」所规管。位于海岸公园范围内的私人土地的发展是受《海岸公园条例》第10条及第21条所规管。

(五)二○○四至二○○八年,渔护署共接获两宗在郊野公园内涉及非法变更土地用途的投诉个案,其中一宗位于金山郊野公园内的违例建设物已被清拆;而另一宗位于西贡东郊野公园内的违例建设物,渔护署亦已联同西贡地政处进行清拆,清拆工作已接近完成。

  二○○四至二○○八年,渔护署并无接获有关在海岸公园内涉及非法变更土地用途的投诉。

(六)在过去十年,渔护署长作为总监曾有一次引用《郊野公园条例》第16条,反对在船湾郊野公园内私人土地更改土地用途的申请。个案详情列于表二。

(七)过去五年,总监并没有根据《海岸公园条例》第10条批准新的私人发展工程。

(八)根据渔护署的生物多样性调查,在调查及分析的物种群中,有超过95%的本地常见陆上及淡水物种,均有群体在香港的受保护地区(主要是郊野公园)内栖息。而在海岸公园内的定期珊瑚监测和捕鱼调查也显示海岸公园的生态环境也较非海岸公园水域的生态环境为佳。我们认为现时的《郊野公园条例》及《海岸公园条例》在保护香港的生态方面发挥了有效的作用。



2009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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