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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药剂业及毒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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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茂波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接获投诉,指某品牌的驱风油含有氯仿(即三氯甲烷)成分,可能引致使用者皮肤过敏或灼伤,甚至令他们中毒,而加拿大政府禁止该产品在当地售卖。然而,由于该产品所含的氯仿成分不多于5%,因此无须受到《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所订,就含有《药剂业及毒药规例》附表1所载物质的药剂制品,在销售、供应、标签及贮存方面施加的限制所规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有否收到市民使用含氯仿成分的药剂制品后出现皮肤过敏或灼伤或中毒症状的报告;若有,按所涉药物的名称、其氯仿含量及受影响市民所属的年龄组别,列出该等个案的分项数字;

(二)政府订定上述氯仿含量法定上限时,有否参考其他地区的情况;若有,是否知悉有多少个地区完全禁止非处方药剂制品含有氯仿,以及按氯仿含量的法定上限,列出准许非处方药剂制品含有氯仿的地区的名称;及

(三)过去五年,有否检讨上述氯仿含量法定上限;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过去五年,卫生署并没有收到市民使用含氯仿成分的药剂制品后,出现皮肤过敏、灼伤或中毒征状的报告。

(二)及(三)现时,卫生署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制订的注册制度,规管在本港销售及供应的药剂制品,以确保在香港注册的药剂制品的安全、效能和品质都已通过评审,符合标准。在厘订规管标准时,卫生署会参考其他先进国家的标准和经验。

  根据卫生署的资料显示,氯仿在英国及澳洲都获准在药剂制品中作为防腐剂使用,含量上限为0.5%。美国和加拿大则完全禁止于药剂制品中使用氯仿。

  根据卫生署的标准,药剂制品中氯仿的含量不得超过0.5%,这个规定与英国及澳洲等地的规管相若。



2009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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