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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职业退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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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柱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社会福利署辖下非政府机构的员工参加的职业退休计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现时分别有多少名非政府机构的员工是《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下的注册计划及获豁免计划的成员,以及当中分别有多少名员工将于未来十二个月内年届指明的正常退休年龄;

(二)有多少个职业退休计划容许其成员在退休时选择把结余保留在计划内,并可在任何时候提取权益,以及该等计划的成员总数;及

(三)有多少个职业退休计划订明受托人须在有关员工退休当日将结余悉数向其发放,以及该等计划的成员总数;鉴于金融海啸使不少退休计划蒙受巨大损失,政府会否要求或鼓励非政府机构或受托人提供方法,使将退休的员工可以有第(二)项所述的弹性?

答覆:

主席:

  职业退休计划是雇主以自愿性质为雇员营办的退休计划。截至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有7,222个职业退休计划,包括5,129个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及2,093个职业退休豁免计划,参与的计划成员总人数达462,084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会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条例),履行作为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的职责,为有关计划进行注册及持续监察计划的营运,以确保计划得到妥善规管,包括财务状况稳健。积金局的工作不包括处理个别计划成员的资料。此外,由于职业退休计划属自愿性质,因此个别计划的内容和运作细则基本上均由有关雇主按各自需要和目的而订立。积金局未有备存全部7,000多个职业退休计划内有关个别成员和个别计划条款的资料,包括社会福利署(社署)津助的非政府福利机构员工参与有关计划的数目、有关员工何时达到退休年龄,以及个别计划就成员提取退休权益的安排等。社署亦没有这方面的资料。在整笔拨款津助制度下,非政府机构可灵活厘定其员工架构及员工薪酬,而无须向社署汇报其员工的个人资料或薪酬待遇(包括退休保障)。

  原则上,个别机构包括非政府机构的工作安排及聘用条件(包括退休保障)应由雇主与雇员按有关法例自行决定。由于条例没有就雇员退休时领取退休金的时间作出任何限制,因此政府不会要求或鼓励机构或受托人改变个别计划的内容和运作细则,但政府一向鼓励雇主与雇员加强沟通,建立和促进和谐的劳资关系,在有需要时亦会协助双方积极处理分歧,透过协商寻求共识。



2009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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