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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二月二十四日)代表四十四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十二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8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Yue Sang Engineering Ltd及忠信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景福酒家,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港币15,991.76元及13,901.2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十名与讼人,包括载富管理及护卫有限公司、黄志艇前经营新通船务公司、Magic Media Marketing Limited、群星发展有限公司、万邦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第一客货有限公司、香港金晖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景福轩海鲜酒家、Geevee International Ltd、Videonline Communications (Asia) Limited及何耀文经营文记,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1,352.82元、33,694.86元、31,268.65元、18,011.54元、13,661.86元、5,333.76元、4,343.01元、3,448.42元、2,667元及2,281.5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96元、90元、160元、180元、266元、126元、106元、150元、120元、166元、156元及140元。
较早前,香港金晖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景福轩海鲜酒家、载富管理及护卫有限公司及群星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七项、两项及三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分别被罚款港币18,000元、5,500元及14,000元。
完
2009年2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