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二月二十日)出席立法会研究雷曼兄弟相关迷你债券及结构性金融产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组委员会时的开场发言全文:
(注意:向你提供此份文件的目的,是纯粹为协助你跟随研究雷曼兄弟相关迷你债券及结构性金融产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组委员会公开研讯的程序。使用此文件的内容作其他用途,并不受《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所保障。请你在作出此行为前征询法律意见。)
主席先生、小组委员会各位议员:
多谢大家邀请我出席今天早上小组委员会的研讯。在答覆各位议员的提问之前,我想概括性地就市场规管的事宜提出我的意见,希望有助小组委员会研讯的工作。
前言
──
自去年开始,一场由美国次按问题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规模之大史无前例。今次的金融危机导致多间国际金融机构,包括全球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在内,均纷纷宣告破产或陷入财政困难,其速度之快、破坏力之大及影响范围之广,明显远远超过一九九七年的亚洲金融风暴。
在香港因为雷曼兄弟的倒闭而受影响的雷曼迷你债券及相关产品总值约200亿元,涉及的投资户口超过48,000个。对於在误导的情况下购买了与雷曼相关产品的投资者,我十分同情。正如我在去年九月三十日指出,我认为不当销售手法是不应该发生的。作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我承诺我们的监管当局对违规销售的个案,必定会严肃处理。我亦会竭尽所能改善现有的证券业务规管制度,以防止类似的违规销售事件再发生。
现在,我希望就(一)规管证券业制度的目标、(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角色、(三)规管制度的演变及检讨作简要说明。
规管证券业制度的目标
──────────
香港证券市场的现行规管制度载列於《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银行(修订)条例2002》,这个制度在二零零三年四月开始运作。相信各位议员亦知道,在条例草案於二零零二年通过成为法例前,当局已就新的规管制度谘询市场,并提交立法会审议。因此,该规管制度代表当时各有关持份者所达成的共识。我们的政策目标,是在投资者保障与市场发展并重的情下也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及便利;对业界而言则尽量减少监管重
及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角色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角色在於制定有关证券业务规管政策、协调不同金融界别的各个监管机构、提供便利跨监管机构的沟通平台及渠道;而前及日常的监管工作则由两家规管机构负责。在现行制度下,金管局是银行证券业务的前线监管机构,负责银行证券业务的日常监管,以及履行与证监会监管经纪相同的职责。
虽然政府当局并不参与证券及期货业的日常规管工作,但我们致力确保监管机构有足够的资源及适当的权力,以维持和促进我们的金融市场公平有效,具竞争力和透明度及有序运作,并为投资者提供保障。透过日常的联系及定期会议,例如金融监管机构议会和金融市场稳定委员会的会议,听取监管机构就规管制度的运作发表意见并提出改善建议。政府又会透过这些途径,向有关监管机构转达不时收到的市场意见,以供考虑及跟进。
规管制度的演变及检讨
──────────
《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在二零零二年通过成为法例,这项法例改革工程正正是一个好例子,说明我们不断致力完善证券期货行业及其参与者的规管,包括有关的法律架构、规管要求和执法安排等。有关改革整合和更新当时10条条例成为一条规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综合法例,使本地的监管制度与国际标准和惯例看齐。有关修订亦旨在建立精简的法律制度,以确保市场公平、有秩序和具透明度,不但在国际上具竞争力,而且对投资者、发行人和中介人也具吸引力。
以银行界经营的证券业务为例,当局通过订立《证券及期货条例》,对银行先前的「获豁免交易商」(exempt dealer status)身分作出基本修改,银行不再享有先前的豁免资格,而需要符合证监会发出的《适当人选准则》,这与由证监会发牌的中介人(即证券商)相同。与证监会持牌人一样,银行在进行证券活动时,须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多条条文规限,以及须遵从由证监会发出的各项守则和指引,例如《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此外,银行须确保其从事证券活动的主管人员及雇员是合适及适当人选,而且一直维持这标准。概括而言,银行由不受监管到纳入同证券商一样尺度的监管,大大提高了对投资者的保障。
正如我刚才提及,在《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及《2000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前,我们已就现行的监管架构广泛征询市场人士的意见,以及交由立法会仔细审议。在讨论过程中,市场的主要关注包括如何为经纪业及银行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自《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以来,证监会及金管局按照《谅解备忘录》紧密合作,采纳同一套守则及指引,致力确保以一致的尺度及方式执行有关标准。此外,条例草案对保障投资者及促进市场发展同样重视,一方面希望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便利及更多选择,另一方面尽量减少监管重,证监会及金管局已经致力达到条例草案当日所订的规管目标。
随市场发展,和在低息的环境下,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日渐普及,自二零零三年至二零零七年这四年间,证券业务占银行的收入比例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员工数也大幅增加。因应当前的市场发展情况、中介人士的反响及规管上的经验,监管机构已不时改进规管制度及加强其成效,包括进行联合主题巡查,以及向持牌法团(经纪)/注册机构(银行)发出操守准则、指引、常见问题及通告,例如在二零零七年五月发出有关「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Suitability Obligations)的《常见问题》(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务求使法规与时并进。
我们承认雷曼事件带出不少大众关注的地方,例如规管制度是否健全、中介人是否依规定销售、监管的力度是否可以加大、投资者教育是否有必要提高等等。有见及此,我们已经拟订了一份行动纲领,分阶段跟进金管局及证监会就雷曼兄弟「迷你债券」事件呈交的报告内的各项建议。我们会在首阶段聚焦有关完善现行规管要求及为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的措施。具体而言,我们致力尽早落实以下三个范畴的改善措施,即(一)投资产品的销售;(二)中介人的业务操守;及(三)对投资者的教育。在下一阶段,我们会检讨规管架构的结构性课题,以及其他须透过修订主体法例方式实行的规管安排,包括:(一)是否应保留在《公司条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两套公开招售制度;(二)是否成立一个法定的财经事务申诉专员;(三)是否需要调整对银行经营的证券业务的监管架构;及(四)是否透过立法成立一个跨界别的投资者教育局。我们会统筹两个监管机构的落实工作,并定期检讨进度。正如规管机构在其检讨报告中指出,我们须因应市场最新的发展汲取教训,往前看,与业界、投资者、各有关持份者(包括专责小组)手合作,重建客
对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信心。
结语
──
不论金融危机有否出现,政府和监管机构都会持续检讨现有的规管制度,并因应不断转变的国际趋势、市场运作模式,以及持份者所关注的事项,不时提出改善建议,确保我们的制度可以与时并进。
我们期望继续和雷曼小组充分合作,从事件中汲取教训,并希望小组对未来监管架构安排给予宝贵的意见。主席先生,我很乐意回答各位议员的提问。
完
2009年2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1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