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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南非签署双边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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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与代表南非共和国(南非)政府的司法及宪法发展部部长Mr Mohamed Enver Surty今日(二月二十日)签署共两份分别有关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双边协定。

  是次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分别是香港特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的第十八份及第二十六份该类型协定。

  移交逃犯协定列明香港特区与南非在移交逃犯方面的规定,并载有同类国际协定的保障条款,包括:

(a)双重犯罪原则--被要求移交的人所涉的行为,必须在缔约双方的法律下均属可判处最少监禁一年的罪行;

(b)死刑--若根据协定就某罪行要求移交逃犯,而该罪行可判处死刑,则可拒绝移交;

(c)政治罪行原则--若所涉罪行属政治性质,则必须拒绝移交逃犯;

(d)表面证据原则--规定要求方对被要求交还的人提出的证据,须足以证明根据被要求方的法律可把该人交付审判;

(e)特定罪行原则--被移交的人只限於就该次移交所牵涉的罪行受审;及

(f)保障逃犯不会再转移交至第三个司法管辖区。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载有同类型国际协定的所有主要条款及保障,所涵盖的协助包括:

(a)辨认和追寻有关的人;

(b)送达文件;

(c)取得和交付陈述、证据、物件或文件,包括执行调查委托书及借出证物;

(d)执行搜查和检取的请求;

(e)安排证人亲自出庭;

(f)安排暂时移交被羁押的人以证人身分出庭;

(g)取得司法或官方纪录;

(h)追查、限制、充公和没收犯罪活动得益和犯罪工具;及

(i)提供资料、文件和纪录。

  协定将於缔约双方以书面通知对方已各自履行为使协定生效的规定之日后三十天开始生效。



2009年2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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