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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就议员议案「打击酒后驾驶措施」的总结发言:
主席先生:
刚才多位议员曾发言。政府与立法会的看法一致,我们认为应该以完善现行法例、加强执法、及推行宣传教育多方面打击酒后驾驶。
我在开始时先提供一些背景资料去说明交通意外的状况。一直以来,我们在改善道路安全方面做了不少功夫。例如,道路安全议会每年均举行一系列宣传活动,针对酒后驾驶及其他交通意外,议会的努力卓有成效。在二○○七年,香港的交通意外死亡率在世界大城市中处於偏低位置,排行第七,在亚洲仅次於东京。过去五年,因酒后驾驶而引致伤亡的交通意外每年平均约94宗,占所有交通意外的比率约0.6%,这反映我们的法例和罚则已具有一定阻吓力,而执法及宣传行动,亦有一定的成效。不过,由於涉及酒后驾驶的交通意外的死亡及重伤率较整体交通意外死亡及重伤率为高,因此我们丝毫不会松懈,并会继续致力打击酒后驾驶。
去年,我们修订了道路交通条例,推出一连串的措施,去改善道路安全。这包括增加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监禁期至10年,首次因酒后驾驶被定罪者会被停牌至少三个月及被强制修习驾驶改进课程,引入随机呼气测试,将暂准驾驶执照计划(即P牌计划)扩展至私家车及轻型客货车等。目前香港的酒后驾驶法例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宽松。刚才有议员都提及取消酒后驾驶者的驾驶资格最少三个月,其实当时已有反覆讨论,包括在交谘会亦有详细讨论,相比其他引入了随机呼气测试的地区,「(被停牌)至少三个月」的刑罚其实与他们相若。当然,考虑的因素就是说法庭可以考虑案件的其他元素,包括是否涉酒后驾驶引致交通意外,或引致他人受伤等作判刑的参考。我觉得公道一点,张学明议员的修订并非要保持现状,而是希望看完我们的检讨才决定增加多少刑罚。
至於酒后驾驶的最高监禁期为三年。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和证据,司机因酒后驾驶导致他人死亡,该司机可被控以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被定罪者可被判10年的刑期。由於有关控罪的最高刑罚刚於二○○八年倍增,律政司和警方已将大部份案件交由区域法院进行审讯。
亦有议员提及如律政司司长认为个别案件的判刑明显过轻或过重,会向上诉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覆核刑罚。在二○○八年,律政司曾要求上诉庭覆核三宗被认为判刑明显过份轻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案件。
在执法方面,大家都会认同自二月九日凌晨新法例生效起,警方已开始在全港五大总区不同地点设置路障,要求司机接受随机呼气测试,地点包括跨境管制站附近的道路、主要酒吧区、食肆附近的道路等。在新法例执行的首三天,警方已进行19次行动,随机呼气测试共460名司机,其中四人证实酒精超标将被控以酒后驾驶。海外经验证明,随机呼气测试对心存侥幸的司机有极大的阻吓力。我有信心这个工具在香港也能有效打击酒后驾驶,最重要整体社会会因应这个新措施改变驾驶人士的思维和态度──就是「饮了酒就千万不要驾驶」。警方会继续在适当的日子、时段和地点展开行动,并会密切监察随机呼气测试的成效。有关资料也为我们进一步检讨有关酒后驾驶法例的最高监禁期和最少停牌期提供基础。
有议员提出「零容忍」的概念。现时的酒后驾驶的法例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订立。当时的法定标准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不高於80毫克。一九九九年十月,我们将标准收紧至现时的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不高於50毫克,这个标准高於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及加拿大等,从世界标准来看已属相当严谨。我们会继续研究是否有进一步收紧法定标准的空间。不过,如果「零容忍」标准是指司机进行测试时不能含有任何酒精,即是只要呼气内有1微克酒精或血液内有1毫克酒精皆属超标的话,这未必可行,因为日常生活中的食物和用品,均可能带有酒精。故此我们理解「零容忍」诉求─-把标准尽量降低。在研究降低标准的同时我们须确保不会引致实际执行时出现困难。
刚才在辩论中,议员也提出了关於完善现行法例的新概念,这些和我在刚才辩论开始时表明政府会研究的方向,包括引入不同程度酒后驾驶的罚则,引入「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严重受伤」的条款,以及在各项与危险驾驶有关的刑罚中加入一些「加重刑罚的因素」,使法庭可在判刑时更有力地反映意外的严重性,均不谋而合。我们已开始积极研究各项细节,当我们制定初步建议后,会再向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交通谘询委员会、道路安全议会及运输业界等有关方面谘询。我期望谘询可以在今年稍后展开,如果需要修改法例则会在谘询后於下一个立法年度展开。
透过宣传教育以防患於未然一向是推广道路安全非常重要的一环。道路安全议会着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我也听到议员提出了一些具创意的新构思,例如有议员建议规定於酒精饮料的包装面上印有「切勿酒后驾驶」等警惕字句,以加强宣传教育。要强制执行这个建议必须修改法例,会牵涉很多技术性的细节。在继续讨论这个建议的同时,现阶段我们会鼓励酒精饮品的制造商积极考虑该提议,以警惕消费者切勿酒后驾驶。我要指出,这个建议是众多宣传教育方式的其中一项,我们的宣传教育工作不会松懈。多谢陈健波议员提醒保险方面,提醒车主和司机的责任,他们必须注意到如酒后驾驶,在保险上他们要负全责,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讯息。而涂谨申议员亦有提到好朋友要互相守望。这些都是好的提议,我们会向道路安全议会反映,看看是否能归纳在他们主题式的宣传教育内。
此外,也有议员建议在跨境管制站或主要酒吧或食肆区附近常设酒精呼气测试站。这个建议要小心权衡,因为我们不希望驾驶人仕错误以为能通过测试而继续尝试酒后驾驶。要保障道路安全,最有效仍是「开车前咪饮酒」。有关部门,连同道路安全议会,会继续推行一系列有针对性,甚至更具震撼性的教育与宣传工作,以培养负责任的驾驶文化。
刚才也有些议员提到「误杀」的问题。当然,律政司作检控时会有其检控政策,并会作独立的专业判断。然而律政司亦向我们表示,在酒后驾驶事宜上,会因应案情而找出最合适的控罪而作检控,「误杀」将会是其考虑之一。
我们需要注意几点,就是现时的道路交通条例以驾驶行为来决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行,而不是着重司机是否疏忽或鲁莽等的精神状况。「误杀」与「危险驾驶」的举证要求不同,若要证明司机误杀,控方须取得有关司机的精神状况的证据,在交通意外的情况下一般要取得所谓犯罪意图或精神状况都较困难。而在「危险驾驶」的法例下,举证要求是在於司机的实际驾驶行为,标准比较客观。
有议员也促请政府成立诊治酗酒人士的医疗设施及社区辅导中心方面多做功夫。目前,医管局辖下的青山医院设有酗酒诊疗服务。现时提供的服务包括身体及精神评估、戒酒、辅导、治疗相关的精神及心理问题等。该诊所接受不同机构的社工、临床心理学家及医生直接转介。
东华三院也举办「远酒高飞」酗酒治疗计划。另外,也有其他自助组织,例如「香港戒酒无名会」成立小组,给予参予者分享各人的经历,达致互相扶持及鼓励,并且帮助参予小组的酗酒人士更了解自己酗酒的问题。我会将议员的建议转给相关部门参考。
主席先生,今天的辩论显示各位议员及社会对有关议题的关注。我再次感谢发言的议员。还有李永达议员有关词汇事宜,我们打击酒后驾驶是有决心的,态度绝不含糊,我们一定会与立法会合作,推进这方面的工作。
我们在完善法例上,亦听到议员很多清晰的意见,一方面要增加阻吓力,亦要确保建议合理及切实可行,并且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称。我们会着力尽快做好检讨工作,到立法会与大家商讨如何推进和加强阻吓性。多谢主席。
完
2009年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