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09年纪律部队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今日(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动议二读《2009年纪律部队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我谨动议二读《2009年纪律部队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政府一向致力维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诚信及良好的操守,对於公务员的不当行为或犯罪个案,政府会以严肃的态度,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

  政府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务员纪律机制。在该机制下,文职人员及纪律部队职系的高级人员(即相等於警司/监督职级及以上人员)须按照由行政长官颁布的行政命令- 即《公务人员(管理)命令》- 来处理;至於纪律部队职系的中级或以下人员,则须按照相关的纪律部队法例处理。无论在行政命令或法例的机制下,若公务员的不当行为或犯罪个案性质相当严重,当局可对有关人员作出免职惩罚。

  现时公务员团队主要由两类按不同聘用条款的人员组成。第一类是在二○○○年六月一日前入职的公务员。他们退休后可享有退休金。若他们在职时干犯了严重的不当行为或犯罪个案,可被施加的免职惩罚有三种,分别是革职并丧失全部退休金、迫令退休并扣减不超过25%的退休金,以及迫令退休但保留全部退休金。

  第二类是在二○○○年六月一日或以后按新入职条款受聘的公务员。他们退休后的福利是透过公务员公积金计划提供。公积金计划属於「界定供款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scheme),与退休金属於「界定利益计划」(defined benefit scheme)不同。在公积金计划下由政府作为雇主所提供的退休福利,主要包括政府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以及政府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当局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干预员工的政府强制性供款权益。至於政府自愿性供款权益,按照合约,当局容许公积金计划公务员在连续服务至少十年后离职时,或在其他指定情况下(例如退休、逝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等),获悉数归属和发放有关权益。现时涉及没收或扣减退休金,并适用於可享退休金公务员的免职惩罚,并不直接适用於根据公积金计划可获退休福利的公务员。

  於二○一○年年中,首批公积金计划公务员将服务满十年,他们可在离职时获悉数归属政府自愿性供款权益。为有效管理公务员队伍,当局须在这个日期以前,根据公积金计划的条款,订立可影响这类人员按计划所享有的退休福利的免职惩罚。经参考现行适用於可享退休金公务员的免职惩罚后,我们建议为公积金计划公务员而设的免职惩罚亦分三级,分别是革职并没收全部政府自愿性供款权益、迫令退休并扣减不超过25%的政府自愿性供款权益,以及迫令退休但保留全部政府自愿性供款权益。

  上述建议是建基於当局於二○○三年发出的公务员事务局通告。通告属公积金计划公务员合约的一部份,当中载列了公积金计划的详细条款,及订明针对被裁定行为不当或干犯罪行的公务员,当局可没收或扣减其在该计划下所享有的全部或部分由政府提供的自愿性供款权益。

  《2009年纪律部队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与纪律部队有关的法例,使现行若干涉及免职惩罚并适用於可享退休金公务员的条文,同样适用於受雇於纪律部队的某些中级或以下级别的公积金计划公务员。

  此外,我们亦透过条例草案作出三项与纪律部队福利基金及惩罚有关的修订:

  第一项是修订法例中有关前纪律部队人员/雇员是所属部门福利基金受益人的说明,使该说明包括可享退休福利的前纪律部队公积金计划公务员;

  第二项是把停止发放薪金及津贴予被裁定触犯刑事罪行的警务人员的日期,由有关人员被定罪翌日更改为被定罪当日,以便与其他公务员的安排看齐;以及

  第三项是就被裁定干犯违纪行为的交通督导员职系人员可被施以迫令退休的惩罚作出规定,以便与其他公务员的安排看齐。

  我们会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修订《公务人员(管理)命令》,以便为公积金计划公务员所订立的免职惩罚,同样适用於相关的文职人员及纪律部队职系的高级人员。

  我们在草拟条例草案时,已就有关建议仔细谘询了公务员职方及公务员用委员会。我们亦分别於二○○八年十月及十一月两次谘询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后者更邀请所有主要的公务员团体/工会出席会议发表意见。条例草案所包含的建议已适当反映了有关各方的意见。

  条例草案的各项建议,有助我们完善公务员的纪律机制,以处理公务员(包括公积金计划公务员)的纪律事宜,特别是较为严重的行为不当或犯罪个案。这对於当局继续维持公务员队伍的诚信和操守,是十分重要的。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2009年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6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