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八题:审计署署长权力
**************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学明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审计署每年就受审核机构在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进行审查,并向本会提交审计署署长衡工量值式审计结果报告书,当中包括建议的改善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过去三年,有否考虑赋予审计署署长权力,跟进及监察受审核机构执行改善措施的工作,以确保受审核机构审慎及有效地运用公共资源;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现行的机制,审计署署长每年发表两份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每份报告书包括多个不同课题的篇章。

  在审计署署长向立法会提交报告书后,政府帐目委员会会就其选出作进一步研究的事项进行公开聆讯,并在其后拟备报告书。政府当局会监察受审核机构的改善情况,并须在政府帐目委员会提交报告书后的三个月内,就报告书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以政府覆文的形式作出回应。在政府覆文中,政府当局会说明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行动及改善方案,及如有需要,解释不拟采取行动的理由。于每年九月,当局亦会向政府帐目委员会提交一份年度进展报告,交代以前的政府覆文述及而尚未解决的事项。

  至于那些载于审计署署长报告书内但政府帐目委员会没有选出进行调查的事项,受审核机构须经有关政策局和部门,每隔半年向审计署署长提交进展报告。

  假若审计署署长认为先前的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所载事项仍未妥为处理,可在日后的报告书跟进有关事项。

  政府一直以来与审计署署长和政府帐目委员会紧密合作,亦要求受审核机构以正面和积极的态度,回应及跟进审计署署长和政府帐目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我们认为现有机制运作良好,有效跟进审计署署长和政府帐目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及监察有关跟进工作的进度。



2009年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2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