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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的致辞全文:
主席、各位议员:
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的二○○七年周年报告是《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条例》)於二○○六年八月九日生效后,专员向行政长官提交的第一份整年报告,交代《条例》在二○○七年整年的总体执行情况。按行政长官的指示,报告刚於二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局方已向保安事务委员会发出文件,就报告内所提出的事项解释政府当局的回应。
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行动是执法机关必需的调查工具,能有效协助侦查罪案和保障公共安全。《条例》就公职人员进行的截取通讯以及指定类别的秘密监察行动,订定一套非常严谨的新规管制度,确保执法机关进行这些行动时能同时保障市民的私隐和其他权利。
根据法定制度,这些调查行动必须符合防止或侦测严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同时必须符合相称性和必要性这两个审批准则,方可获得授权。负责审批授权申请的小组法官及执法机关的指定高级人员,必须确保每项授权有充分理据支持。保安局局长已制订实务守则,就《条例》的具体运作,为执法机关提供指引,而执法机关亦各自按其部门情况,订立内部守则。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及各守则的规定。
《条例》设立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一职,独立监察执法机关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的情况。这项安排为新设的规管制度加强制衡。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每年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而报告会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让立法会及公众知悉《条例》的整体运作情况,令机制更具透明度。
刚发表的截取通讯和监察事务专员二○○七年周年报告,交代《条例》在二○○七年的执行情况。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即二○○七年一月一日至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属《条例》实施初期,各有关方面尚在熟习《条例》下的条文以及法定规管制度的具体运作。在这过程中,基於一些实际出现的情况,令执法机关及有关各方汲取了经验,得以进一步完善法定制度的运作程序和相关安排。
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在二○○七年周年报告中表示,对於年内执法机关在遵守《条例》下的规定方面,整体感到满意。专员亦表示,执法机关一直给予合作,协助他履行《条例》所规定的监督职能。
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在报告期间以及在其周年报告中,提出多项改善建议,部分建议关乎执法机关在处理截取通讯以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和相关程序,例如所申请的授权时限必须有充足理据支持;为用於秘密监察行动的器材订定适当的提取、库存和管理安排等。专员亦建议对於《条例》下制定的实务守则作出若干修订。有关的执法机关已全面采纳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的建议,或已建议其他改善方法,回应专员的关注。我们亦已对实务守则作出适当修订。事实上,我们已全部接纳专员对实务守则所提出的修订建议。专员提出的宝贵建议令《条例》的运作更臻完善,我们对此表示感谢。
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在二○○七年周年报告内,开列报告期间涉嫌违规的个案。我们非常重视任何不遵守条例规定的情况。报告内提到的个案属个别事件,部分违规情况乃技术性的错误(例如授权期满失效与续期授权开始之间的一或两分钟的空档)、部分则是由於个别人员未彻底了解或尚未熟习《条例》内有关规定所致。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认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有人恶意或蓄意不遵守《条例》的规定。
执法机关已参考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的建议,在程序上作出改善,对违规的人员,部门已作出适当的纪律处理。此外,执法机关亦已加强培训,令人员更加了解《条例》的规定和掌握具体的运作程序,并且确保所有相关人员与截取通讯和监察事务专员合作,协助他履行其监督职能。保安局亦已适当修订实务守则,为执法人员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在报告期间,有执法机关无意间在行动中取得享有或可能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首先,我必须强调,各执法机关非常重视保护法律专业保密权,并且严格遵守《条例》下就在行动中可能取得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所订立的保障。
我们同意,个别人员在处理报告所提到几宗涉及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个案时有不足之处。有关执法机关已作出跟进。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亦察悉,在报告期间的最后一宗法律专业保密权个案的处理,显示较早时在处理同类个案中出现的小毛病已予纠正。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对於在涉及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个案中取得的资料,提出若干关於取阅、保存和使用资料的事宜,供当局考虑。执法机关已因应专员的意见作出相应安排。在专员提交第二份整年报告(即二○○八年周年报告)后,我们会全面检讨《条例》,届时会进一步考虑这些关於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事宜。
诚如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在其周年报告中指出,随执法机关、小组法官等各方在履行《条例》下的规定累积更多经验,依据《条例》建立的法定规管制度,运作得更为畅顺。在新制度的实施初期,基於实际出现的一些具体情况,以致当局及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对於《条例》的若干条文的诠释及具体应用存有不同看法,这是可以理解的。当局会在全面检讨《条例》时,详细考虑需否修订法例。与此同时,我们已在实际运作层面,采取务实措施,回应专员提出的意见。
保安局及各执法机关会继续与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和小组法官充分合作,务求进一步完善《条例》的运作,贯彻落实《条例》的宗旨。
完
2009年2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2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