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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发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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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拖延政制发展谘询」议案辩论的回应致辞全文:

主席:

  我十分感谢今天发表意见的议员对政制发展这议题这样关心。今天大家所发表的各方面的意见,对我们为今年第四季进行公众谘询的准备工作,是一定有用的。

  我想就各位议员所发表的意见分为六方面发言。首先,多位议员特别再提出,我们在二○○九年第四季才开始公众谘询,到底在往后的两三年有没有足够时间处理好所需要做的谘询,特别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修订和本地立法的工作?我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时间是足够的。

  在处理二○○七、二○○八方案的时候,我们是在二○○四年十二月发表《第四号报告书》,那是一份谘询文件;然后到了二○○五年十月,亦是在第四季开始时提出《第五号报告书》,向大家建议二○○七年行政长官选举和二○○八年立法会选举时,《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是可以如何修订,当年我们有足够的时间处理这套工作。现在我们在二○○九年第四季开展公众谘询,我们向大家表示,不迟于二○一○年第四季处理《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修订,时间是应该足够的。

  何秀兰议员特别问,如果我们在二○一一年上半年只是处理《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和《立法会条例》的修订,那《区议会条例》的修订又如何呢?我想向何议员和其他议员表明,区议会的组成是不受《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管的。当然,现时在《基本法》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和《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的组成这两套安排底下,香港十八区的区议员是有一定程度可以参与这两套选举办法,但他们的参与不受区议会本身的选举和组成影响。我们只需要在《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和《立法会条例》内订明区议员可以如何参与这两套选举,已经是恰当和可行的。我们会在未来的日子分别同行并进地处理行政长官选举、立法会选举和区议会选举的检讨和立法安排。

  第二方面,梁耀忠议员、李卓人议员和其他多位议员都提过,到底香港特区政府是否在同一时间内只可以处理单一的议题?当然不是。香港是个现代化和高度发展的社会,我们每天都需要共同处理各项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的议题,否则立法会亦不用召开那么多会议。但作为特区政府,我们确实需要审时度势,需要按照香港的最新情况调校施政。所以在面对这么严峻的经济困境,行政长官决定特区政府整体首要的责任和任务,就是要「稳金融」、「撑企业」和「保就业」。

  我想回应张宇人议员,就是在这方面我们在过去的一段日子确实有开展新的工作,例如对中小企的援助,特区政府提出了为他们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额,有一个新的计划。

  第二方面,我们亦在推动基建方面的服务,配合企业、商会和工会推动新的就业机会,为大家开创新的机遇,使不论是年青或年长的都有就业机会。

  第三方面,大家亦有问,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除了处理政制议题,有没有其他新的工作要做呢?确实是有的。我们下星期会在香港首次召开「粤港澳」会议,共同研究探讨推动如何落实珠三角规划方面的工作,这只是其中一个例子。长远而言,落实《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是研究香港的经济发展和香港的服务行业可以如何在广东省、在珠三角「先行先试」,继而进军到其他内地省市,这是重要的工作。香港今后在各方面,包括航运、物流和如何配合内地基建等,这些对《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如何落实都是重要的。

  第三方面我想说的,就是有好几位议员,包括甘乃威议员、张国柱议员和其他议员特别提出来的,说现时因为金融海啸经济情况不利,所以把二○一二年的公众谘询押后至第四季,但到了第四季如果就业情况仍然不理想或进一步恶化,那又如何呢?行政长官在一月十五日会见各位议员后与传媒的代表见面时,已经非常明确地表示,到第四季时纵使经济情况不利,我们依然会开展关于二○一二年政制发展的公众谘询,因为时间方面,到那时是需要开展这项工作程序。

  第四方面,我想回应一下功能界别的问题。李永达议员和叶国谦议员都就这议题发表意见。特区政府已多次表明立场,英国政府在一九七六年时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时保留了条文,毋须把公约的第二十五条(B)款适用于香港。而中央政府在九七回归前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的照会亦表明,原有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条款将继续适用;亦表示了这保留条文继续生效。所以在香港落实普选,我们是按照《基本法》,亦是源于《基本法》才会有普选的安排,我们可以按照人大常委会在二○○七年十二月所作出的决定,在二○一七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二○二○年落实普选立法会。在我们落实普选时,不论是行政长官选举或是立法会选举,都需要附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则。至于我们如何按部就班落实普选,这是第五个议题。

  现时我们有了二○○七年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们会分三个阶段来推动未来十一年至十二年香港的政制发展。第一个阶段就是在二○○九年至二○一二年期间处理二○一二年两个选举办法的公众谘询、《基本法》附件的修订,以及本地立法的工作。特区政府的整体目标,是希望这两个选举办法可以把香港的民主发展带到一个「中转站」,把二○一二年的选举办法做好,为二○一七年和二○二○年达至普选打下基础。第二步就是在二○一二年和二○一七年期间,由第四任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立法会处理关于如何落实二○一七年行政长官普选的问题,当然亦要处理二○一六年第六届立法会的选举产生办法。第三步就是由二○一七年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和二○一六年组成的立法会来处理在二○二○年如何达至立法会普选的方案。

  回应叶刘淑仪议员,我很赞成在二○一七年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将会有充分的公信力及公众的支持,是empowered的,是有条件、身份、资格来带领香港社会处理这个最关键和最具争议性的议题,就是如何普选立法会。所以我们认为现届政府及现届立法会,是不可能为今后十一、十二年的所有宪制决定去做所有的决定的,这是不可能、亦是不恰当的。

  我要回应的第六个议题,是何俊仁议员特别提出的:到底我们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会有真的普选抑或会是未能「到位」的呢?我可以很肯定地回应何议员,是一定会是真真正正的普选,是会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则的。在未来十一年至十二年,如果大家可以在下一届立法会选举成功争取返回议会的话,大家就会有份作出决定。我们当下希望能够讨论和可以决定的,就是关于二○一二年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如何组成。我们都期望如果大家能达致共识的话,二○一二年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可以成功过渡为二○一七年行政长官普选的提名委员会。那我们需要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期间做的关键决定,就是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定怎么样的提名程序?而不论是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或是提名程序,大家按照《基本法》附件一,都是有权、有责做表决,亦需要于这个议会获得三分之二多数议员的支持,才可以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大家既然有这个宪制上的权责,大家就是最好的保证,香港这套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自然会是普及和平等的。

  最后回应一下几位议员所提的,到底特区政府处理政制发展这议题的决心有多大?张文光议员和冯检基议员问过,黄毓民议员也提过这方面的论调。今日想对大家说的不再是谈决心,在香港处理政制发展的议题殊不简单,也不容易。我们在二○○五年经过差不多两年的努力,只差几票未能争取到三分之二的多数议员通过二○○七、二○○八方案。但特区政府并没有放弃,行政长官在二○○七年参选期间清楚承诺,会在第三届特区政府任期内处理普选议题,我们也在上任后六个月内争取到普选时间表。这个成果超越了香港历史上任何一届政府所能争取到的。不论在二○一二年要争取到有足够的共识,推动香港民主进程有进步,或往后的岁月要落实普选,我们都绝不会低估将遇到的挑战的难度。但我也要明确地告诉在座各位议员,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和公务员同事是永不放弃的,因为我们这批同事,有很多曾在过去四分一世纪参与订定香港未来的宪制安排。在八十年代初我们曾参与处理《中英联合声明》的准备工作;在一九九七年前我们曾参与令香港顺利过渡的安排和准备;在一九九七年后,我们曾共同应付亚洲金融风暴和「SARS」的来临;时至今天,我们在共同迎战这次国际金融海啸。但不论时代怎样变,不论当下的困难有多大,我们一样会继续聚焦,我们知道要达至《基本法》所订最终普选的目标,要循序渐进和按照香港实际情况,继续努力推动香港的民主。我们希望这套安排能落实,因为我们对香港有信念。无论在议会内外有多少赞成、反对的声音,意见如何多元化,要凝聚三分二多数支持的方案有多高的难度,我们也会坚持做好这套安排,所以,行政长官在一月中表述的立场,是一个负责任的领导人的立场。
  
  主席,我希望在座各位议员理解并继续支持,反对今天的动议。主席,我谨此陈辞。



2009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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