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回覆:
问题:
根据屋管理扣分制(扣分制),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租户如在其居住的公共租住屋
(公屋)触犯不当行为,将会被扣分;租户如在两年内被扣分数累计达16分或以上,房委会可向其发出迁出通知书并终止其租约。关於在租者置其屋计划下的屋
(租置屋
)的公用部分实施扣分制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的租置屋共有多少个公屋租户;有多少个租置屋
未有在其公用部分实行扣分制,以及该等屋
共有多少个公屋租户;
(二)鉴於现时部分租置屋因未获有关的业主立案法团同意而没有在公用部分实施扣分制,该等屋
的公屋租户在有关的公用部分的行为不受扣分制约束,但其他屋
的公屋租户的行为却受约束,当局会否采取措施解决这个不一致的问题;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考虑制订措施,使所有租置屋的公屋租户在所住屋
公用部分的行为受扣分制约束;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部分答覆如下:
(一)现时被纳入租者置其屋计划的39个屋中有约65,000户公屋租户,其余的117,000多个单位则由业主自行拥有。由於所有租置屋
出售后由业主立案法团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及大厦公契所赋予的权力管理大厦的公共地方,现时所有租置屋
都没有在公共地方实行「屋
管理扣分制」(扣分制)。房委会会在所有租置屋
的出租单位执行属单位内的不当行为(例如在单位内积存大量垃圾、高空掷物等)。
(二)租置屋的租户在公用地方的行为虽然不受扣分制的约束,但仍然受有关法例约束(包括乱抛垃圾、煲蜡、吸烟、吐痰、非法赌博等不当行为)。另外,房屋署职员会继续就涉及屋
管理事宜,向业主立案法团提供意见,以及鼓励法团及其管理公司向有关部门检举公屋租户在公用地方的不当行为,让有关部门加强执法,以收阻吓作用。
(三)租置屋需要依循大厦公契及在《建筑物管理条例》的框架下运作及管理。但如上文所述,房屋署职员会继续与业主立案法团就屋
管理事宜保持沟通,加强向他们解释房屋委员会的管理政策及法团本身应负的责任,以确保屋
的管理得以顺利运作。
完
2009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