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领取许可证不可燃放任何特别效果物料及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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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醒市民注意安全,政府将於明日(二月十一日)推出电台宣传声带,呼吁市民除非已领取由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发出的燃放许可证,否则不可使用任何份量的特别效果物料,包括烟火物料及石油气。
政府发言人说:「在香港,未经许可而使用、运送或贮存烟花或烟火物料均属违法。擅自燃放烟花或烟火物料,可导致火警及人命伤亡。」
他说:「如发现有人非法携带或燃放烟花或烟火物料,应立即通知警方。市民在娱乐场所时亦要留意逃生途径,一旦发生火警,必须保持镇定,有秩序离开现场。」
政府作出上述呼吁,是有鉴於最近於香港以外地区发生数宗因不当使用烟火物料而引致的致命火灾。
发言人说,影视处已开始分批去信予娱乐场所/公司的业主/管理人员,提醒他们如欲在辖下场地进行及/或容许进行特别效果活动,必须确保有关活动已获影视处签发的燃放许可证。这些机构包括电影制作公司、烟火效果制作公司、电视公司、活动统筹/公关公司、酒店、剧院/电影院、会议中心、的士高/夜总会和卡拉OK场所等。
根据《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第560章)第10条,若未获发燃放许可证,任何人不可燃放或安排或准许他人燃放任何特别效果物料,违例者首次定罪,可处罚款最高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另一方面,根据《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和《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除已获授权的人士,管有/运送/贮存烟花(例如爆竹、滴滴金及龙吐珠等),均属违法。
有关特别效果物料燃放许可证的申请资格及程序,可到影视处的网页查阅:http://www.tela-esela.gov.hk/tc/index_g.asp。
完
2009年2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