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政府提醒市民未领取许可证不可燃放任何特别效果物料及烟花
***************************

  政府发言人今日(二月八日)提醒市民应注意安全,除非已领取由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发出的燃放许可证,否则不可使用任何份量的特别效果物料,包括烟火物料及石油气。

  发言人说:「使用、运送及贮存用作产生特别效果的烟火物料及石油气,均受《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第560章)的规管。」

  根据《条例》第10条,若未获发燃放许可证,任何人不可燃放或安排或准许他人燃放任何特别效果物料。任何人违反此条款,首次定罪,可处罚款最高十万元及监禁6个月。

  政府作出上述呼吁,是有鉴於早前於香港以外地区发生数宗因不当使用烟火物料而引起的致命火灾。

  针对部分有真实需要使用这类物料制造特别效果的商界机构,影视处已开始分批去信予该等娱乐场所/公司的业主/管理人员,提醒他们上述的法例要求。这些机构包括电影制作公司、烟火效果制作公司、电视公司、活动统筹/公关公司、酒店、剧院/电影院、会议中心、的士高/夜总会和卡拉OK场所等。

  发言人说:「管理人员如欲在辖下场地进行及/或容许进行特别效果活动,必须确保有关活动已获影视处签发的燃放许可证。」

  政府亦提醒一般市民,根据《危险品条例》(第295章) 和《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规定,除已获授权的人士,管有/运送/贮存烟花(例如爆竹、滴滴金及龙吐珠等),均属违法。

  发言人说:「为确保所属场地的安全,管理人员应时刻保持警惕,以防任何人士(已获授权进行有关活动者除外)携带任何烟火物料或烟花进场。如发现有人携带烟火物料或烟花进场,管理人员应即通知警方。」

  他说:「上述危险物料不单会导致火灾及人命伤亡,无牌使用该等物料亦违反《娱乐特别效果条例》、《危险品条例》或《刑事罪行条例》。」

  有关特别效果物料燃放许可证的申请资格及程序,可到影视处的网页查阅:http://www.tela-esela.gov.hk/tc/index_g.asp



2009年2月8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1时01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