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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有关元朗南生围倾倒填泥物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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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月有人在元朗南生围一幅具保育价值的政府土地上非法倾倒废物及物料,但有关政府部门却没有即时阻止该等活动。有环保人士怀疑有人希望藉填土破坏有关土地的生态价值,以期有关的更改土地用途申请较容易获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两年,政府接获有人在「自然保育区」或「乡村式发展」地带内的政府及私人土地上非法倾倒废物或物料的投诉数目,以及当中已处理、尚未处理、已提出检控及涉案人士被定罪的个案各有多少;

(二) 过去五年,有多少个位於「自然保育区」地带而其环境受到非法倾倒或填土活动所破坏的地段、该等地段的所在地点、各政府部门就每个该等地段发出的恢复原状通知书的数目,以及该等通知书所载列的要求(包括有关人士须采取的行动)为何;

(三) 过去五年,城市规划委员会接获多少宗更改土地用途的申请,是关乎位於「自然保育区」或「乡村式发展」地带,而其环境已受到非法倾倒活动所破坏的土地的;当中获批的申请数目及批准原因;以及政府有否措施防止有人藉非法倾倒活动破坏土地的生态价值,使更改土地用途的申请更容易获批;及

(四) 会否考虑提高进行非法倾倒活动的罚则;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有关部门於去年十一月接获投诉指有人在南生围倾倒填泥物料后,各部门已作出协调并多次派员到有关地点巡查。元朗地政处於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发出告示饬令有关人士停止以填泥物料占用政府土地,并於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同环境保护署(环保署)、警务处及渠务署采取联合行动,将已倾倒於天然溪流(用作车辆通道)的有关填泥物料清走。元朗地政处及环保署正就此事分别按《土地(杂项条文)条例》及《废物处置条例》进行调查,如有足够证据,将向有关人士提出检控并要求为清理费用负责。此外,元朗地政处及环保署会继续跟进清理余下被弃置的填泥物料及在有关地点进行监察。

  就问题四个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 规划署在二○○七及二○○八年,分别收到关於在「自然保育区」或「乡村式发展」地带内指称为违例填土或填塘工程的投诉个案数字及根据《城市规划条例》采取执管行动的个案数字,详见表一。

  在156宗指称为违例填土或填塘工程的投诉当中,130宗主要为在《城市规划条例》下不构成违例发展或仍在跟进/监察的个案。

  另地政总署及环保署亦有处理弃置废物的投诉,但有关部门的记录中并没有有关「自然保育区」或「乡村式发展」地段的分类统计。地政总署在二○○七及二○○八年间接获1935宗关於在政府土地非法弃置垃圾的投诉,所有非法弃置於政府土地的物料(不论有关土地所属的用途地带)均一律清理。环保署过去两年处理弃置废物(包括建筑废物、家居废物及其他)的投诉及检控数字则详见表二。

(二) 过去五年,共有六宗於「自然保育区」内确定为在《城市规划条例》下的违例填土或填塘工程,有关个案的详情见表三。

  规划署已就当中四宗个案,发出恢复原状通知书,要求通知书收件人采取步骤以恢复场地原状,有关步骤主要包括种草、移走堆填物料、剩余物及碎料和种树。其余两宗个案的执管/检控行动仍在进行中。

(三) 在一般情况下,城市规划委员会不会从宽考虑涉及违例填土或填塘工程的规划申请。没有规划许可的违例填土或填塘工程,规划署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采取执管行动。

  过去五年,城市规划委员会共收到782宗於与自然保育有关地带或「乡村式发展」地带作各种用途及发展的申请。当中13宗涉及於「自然保育区」或「乡村式发展」地带内申请填土或填塘工程,其中七宗申请在提交前已进行违例的填土或填塘工程。在这七宗申请当中,四宗被城市规划委员会以附带条件批准,三宗被否决。其中一宗批准申请为在「自然保育区」及「海岸保护区」内进行农业用途而填土,三宗批准申请为在「乡村式发展」地带内发展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填土。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申请时考虑了拟议用途为经常准许的用途及涉及小规模的填土。

(四) 为加强阻吓作用,一九九五年的《城市规划条例》修订已对进行违例发展的罪行订定最高罚则大幅度提高。第一次定罪的最高罚款由十万增至五十万,并加入其后每次定罪罚款为一百万元。而第一次定罪的每天最高罚款亦由一万元增至五万元,并加入其后每次定罪的每天罚款十万元。自一九九五年,就违例的填土或填塘工程被处罚款介乎二千元至五万五千元,而个案平均罚款为二万九千元。由此看来,目前并没有提高《城市规划条例》下有关罪行罚则的需要。

  在《废物处置条例》中订明,任何人在没有得到拥有人或合法占用人的许可下,在任何地方摆放废物,即属违法。初犯者可被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再犯者可被处罚款五十万及监禁六个月。过往一年的数字显示,法庭就有关非法填土罪行的平均罚款约七千五百元。其中有三个定罪个案是针对泥头车司机,每人罚款一万元。

  我们认为现时针对非法填土罪行的相关罚则已具阻吓作用。如罚款过低或刑罚未能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环保署会透过律政司向法庭就判刑提出覆核或上诉。

  另一方面,政府现正考虑进一步规管在私人土地摆放惰性拆建物料的方案,包括研究修订《废物处置条例》,要求有关人士事前必须获得环境保护署署长许可,以及研究将应用於工务工程的运载记录制度扩展至私人工程,以加强对拆建物料的源头监控。我们将会就可行方案谘询有关持分者。



2009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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