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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规管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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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的口头答覆:

问题:

  据报,英国广告标准管理局於上月裁定,某知名品牌护肤品可令使用者「开始看到皱纹即时消失」的广告声称缺乏实证及具误导性,该局於二○○七年一月亦曾经裁定某牙膏获得「超过八成牙医推荐」的广告声称属误导性,有关销售商均被要求停止作有关声称。另一方面,本港的广告却经常有类似的声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有何措施监管广告的内容,以防止产品销售商在广告中作出误导或失实的陈述;

(二) 过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名销售商因其产品广告涉及误导或失实的陈述而被检控;及

(三) 鉴於消费者委员会於去年二月发表的「公平营商.买卖共赢」报告建议在港引入全面的营商手法法例,藉以禁止零售商以不公平的营商手法销售各类商品和服务,并对违法者施加行政和民事法律制裁,政府有没有计划按照该建议引入全面的营商手法法例;如果有计划,时间表是什么;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一) 视乎广告推销产品的种类及服务所属的行业,香港现时有多条适用的条例及守则,规管广告的内容。

  在电视及电台播出的广告,受根据《广播条例》及《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而发出的《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广告标准》及《电台业务守则─广告标准》规管。该两套守则规定,任何广告不得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描述、声称或说明。

  另外,不同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亦受特定的条例或守则规管,例如《电讯条例》、《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地产代理条例》、《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教育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银行业条例》等。这些条例禁止相关的广告作失实陈述,或虚假、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声称。另外,《商品说明条例》亦禁止就任何货品作出虚假的或具误导性的商品说明。《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禁止为药物、外科器具或疗法发布广告,宣称可以预防或治疗该条例附表所订明的疾病或病理情况。

  此外,香港广告商会亦制订了一套标准实务守则,规管会员广告宣传的行为。该守则订明「广告必须合法、健康、诚实及真确」,而其「描述、声明或说明不得直接或暗示性地误导所推广之产品或服务」。任何商会会员如有违反该套守则的规定,将会依照香港广告商会所定规则受到处分。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更制订了两套鼓励良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营商守则和指引,提醒企业应确保其推广资料及广告内容真实、公平和合理,不应有误导成分,并须符合有关法例和细则的规定,使消费者获足够资料,作出购买的决定。另外,美容业界亦订有《美容业营商实务守则》推介最佳营商手法,让美容业的经营者执行,提高行业服务质素和加强消费者信心。守则亦鼓励采用良好的宣传推广手法,提高收费透明度等。

  除了订立及执行相关条例和守则外,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提供更多资讯亦是重要的工作。消委会不时搜集消费市场资讯、就不同产品及服务进行调查或测试,并透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及《选择》月刊公布结果,为公众提供独立及可靠的资讯,协助消费者作出明智选择。

(二) 在二○○六年至二○○八年执法机关接获有关误导或失实陈述的广告的投诉及执法数字,载於附件。

(三) 消委会发表的报告最主要的建议,是订立一条跨行业的法例,禁止营商者使用不公平的经营手法。建议法例涵盖范畴延至各式货品、服务及行业,规管交易前、交易当中以及交易后的所有相关行为,涵盖面不但深而且阔,亦牵涉现行多条与保障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例及守则。我们必须小心谨慎研究,包括所建议法例对商界及消费者可带来的影响,政府现时对消委会的建议未有定案。



2009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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