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2009年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订《2009年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09年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修订)条例草案》。

  政府在一九八四年订立违例驾驶记分制度,以阻吓经常违反交通规例的司机,从而提高道路安全。在该记分制度下,司机如果在两年内被记15分或以上可被取消驾驶资格,运输署会向法庭申请发出传票,传召有关司机出庭应讯进行取消驾驶资格的法律程序。该制度实施多年来,大部分的传票都能够顺利送达,有关的司机亦会依时出庭应讯由法官考虑判令停牌。不过,一小部分被传召的司机却利用避收传票的方法,试图绕过违例驾驶记分制度,例如,当专人登门送传票时,司机不应门,或应门者声称传票所列人士并非居於该地址而拒绝接收传票。由於传票未被送达,法庭不能发出逮捕令,而警方也不能单以传票未能送达或司机未有出庭应讯而逮捕有关司机。

  《2009年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修订)条例草案》针对这个情况,希望透过以下两项主要修订,改善现行违例驾驶记分制度下的传票送达机制,使违例的司机出庭应讯:

  第一,我们建议如果有关传票按照运输署备存的驾驶执照纪录所示的登记地址,以挂号邮递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即使传票因无法派递予当事人而被退回,传票也「当作已送达」,让裁判官可发出逮捕令,并在裁判法院向当事人进行取消驾驶资格的法律程序。
 
  第二,我们建议规定运输署署长不得向没有按违例驾驶记分制度送达的传票出庭应讯的人士签发或续发驾驶执照。

  主席,我刚才提出的建议,已经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并获得委员会的支持。条例草案所提出的建议相对简单及直接,目的是针对一小部分逃避收取传票的司机,绝大多数守法的司机不会受到任何影响。此外,条例草案亦明文规定,法庭在司机缺席聆讯的情况下,不得作出取消其驾驶资格的命令,以保障有关司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我们相信这个安排可在促进道路安全及保障公平审判的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提高道路安全一直是我们明确的政策目标,亦是市民大众所期望的,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使我们可以早日落实有关建议。

    多谢主席。     



2009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