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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药物储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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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卫生署及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已把其贮存的近2,000万剂抗流感病毒药物的使用期限延长两年,当中部分药物的使用期限已是第二次被延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由二○○四年至今,卫生署及医管局所贮存的药物中有多少剂的使用期限曾被延长,并按药物的种类列出分项数字;

(二) 当局有否规定各种药物的使用期限最多可以延长多少次;

(三) 当局现时有何检测机制,确保经延长使用期限的药物仍然有效,以及服用该等药物不会产生预料之外的副作用;

(四) 过去五年,有否病人在服用经延长使用期限的药物后出现身体不适或预料之外的副作用的情况,以及当局有否接获病人就药物的使用期限被窜改而作出的投诉;若有病人出现该等情况及有接获投诉,有关的数字分别为何;及

(五) 是否知悉海外地区的医院会否将其药物的使用期限延长?

答覆:

主席:

  药物的储存期由药物生产商设定。在个别情况下,药物生产商可向卫生署申请延长药物的使用限期,但必须为药物进行测试,及向署方提供测试资料,以证明使用限期可以延长。卫生署在详细审阅测试资料后,会考虑批准申请。现就各项问题回覆如下。

(一) 卫生署曾在详细审阅药厂提供的测试资料后,批准药厂延长特敏福胶囊和乐感清喷剂的使用限期。卫生署所储存的17,375,140剂特敏福胶囊和1,769,990剂乐感清喷剂的使用限期已分别延长三年及两年。至于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方面,局方自二○○六年四月接收政府物流服务署的药物采购工作以来,有11种药物的使用期限经有关药物生产商向卫生署申请后获得延长。详情见附表。

(二)及(三) 正如上文所述,药物生产商每次将药物的使用限期延长前,必需先向卫生署作出申请。生产商亦须提供有关药物的测试数据,证明其使用限期可以延长,以供卫生署审批。卫生署会定期检视药物的使用期限,以确保其有效性。而医管局亦设有药物质量监测机制,以及监察不良药物反应及用药事故,确保质素及风险管理。

(四) 在过去五年,卫生署及医管局均未有接获任何有关药物储存期更改或使用延长储存期药物而导致不良反应的投诉或报告。

(五) 一般来说,先进国家的药物管理机构大都采用与上述类似的机制,评审药物生产商就个别药物延长使用限期的申请。



2009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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