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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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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发出:

  2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简称《条例》),今日(二月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6,000元。

  民利旅运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 第7 (1A)(b) 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1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港币3,000元 。

  郑瑞萍经营Johnny Boyz Seafood & Oyster Bar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1名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港币3,000元。

  另外,积金局代5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追讨港币约28,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咏灏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8,428.3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港币120元。



2009年2月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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