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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实施公告及有关相应法例修订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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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指定二○○九年四月二日为《2008年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2008年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连同《2009年香港终审法院费用(修订)规则》及《2009年区域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费用)(修订)规则》於今日(一月三十日)刊宪,并将在二月四日提交立法会。

  《2008年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及七项附属法例下有关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法例修订,已分别於二○○八年一月及七月由立法会制订。

  《2009年香港终审法院费用(修订)规则》及《2009年区域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费用)(修订)规则》是相应法例修订,目的是依循在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下,已获立法会通过及制订的新《高等法院规则》及《区域法院规则》内的若干讼费评定及费用项目。

  司法机构发言人说:「在二○○九年四月二日实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司法机构坚定不移的目标。」



2009年1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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