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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交《二○○九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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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於明日(一月三十日)在宪报刊登《200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修改四条现有条例,使这些条例订明除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亦适用於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区设立的三个机构(中央驻港机构),即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

  上述修订所涉及的四条条例是《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443章)、《植物品种保护条例》(第490章)、《专利条例》(第514章)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现时,这四条条例明文规定对政府具约束力,但没有订明适用於中央驻港机构。

  政府发言人说:「政府一直研究,并与中央有关当局商讨此事。按照所达成的共识,我们在二○○八/○九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修订上述四条条例,将其适用於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区设立的机构。」

  条例草案将於二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



2009年1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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