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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佣工雇主因欠薪被判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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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短付其外籍家庭佣工的工资,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即时监禁九个月。

  涉案的雇主在其外籍佣工受雇期间,未有按照二○○五年双方签订的雇佣合约内之规定,支付最低工资(即每月3,270元)予该佣工,涉案款额共13,500元。该名雇主否认控罪,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及三十一日於荃湾裁判法院经审讯后,於本年一月八日被裁定有罪。

  《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

  劳工处欢迎有关裁决,这是本年第二宗雇主/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因欠薪而被法庭判处监禁刑罚的个案,并表示该裁决向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必须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发放工资。

  发言人说:「对於拖欠工资的雇主被判处监禁刑罚,反映法庭越来越重视欠薪个案,雇主切勿以身试法。劳工处亦提醒所有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均不可支付少於规定的最低工资予其佣工,雇主如短付其外佣的工资即属违反《雇佣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说:「雇员包括外佣,如遭雇主拖欠工资,应尽快向劳工处举报,以保障其法定权益。」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 ○作出举报。



2009年1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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