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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航空客运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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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处今日(一月二十二日)批准四间航空公司调低客运燃油附加费。新收费有效期由二月一日到三月三十一日。

  新获批准征收的附加费水平,短途航班最高为61元,长途航班最高为280元,减幅约为44%。(获民航处批准征收的客运燃油附加费的航空公司和其附加费水平详见列表。)

  民航处发言人说:「虽然油价已经回落,但航空公司收取客运燃油附加费的安排,仍是国际做法。相比国际上航空公司所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平均水平,本地航线所收取的附加费维持较低水平。」

  「燃油附加费是航空运价的一种,航空公司必须得到有关民航当局的批准才能征收。」民航处发言人补充说。

  于审批是次申请时,民航处按照一贯做法,在考虑航油价格的变动、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如其他航空公司所收取的费用水平后,对申请作出审批。不论油价上升或下调,民航处均按既有的机制,定期(每两月一次)审视和调整客运燃油附加费。

  民航处所批准的燃油附加费水平,已考虑到需保障乘客利益及让航空公司收回部分额外开支,同时确保航空公司从燃油附加费所得的收入不会高于在相关期间因燃油价格上升带来的成本上涨。」民航处发言人解释。

  民航处定期审视和调整客运燃油附加费。上一轮的附加费申请是在去年十一月底审理。当时获批准征收的附加费水平,短途航班最高为108元,长途航班最高为499元。



2009年1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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