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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董事因欠薪被判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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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丰有限公司经营丰盛轩的一名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社会服务令120小时,法庭同时命令他清付欠薪。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有关裁决向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他说:「这是二○○九年第一宗因拖欠工资而被判社会服务令的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反映法庭越来越重视欠薪个案,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原丰有限公司经营丰盛轩没有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最迟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七名员工,涉及款额约九万六千元。劳工处调查后,所搜集的证据显示上述欠薪罪行是在该名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

  此外,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四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他们本身的疏忽,上述人士即犯了相同罪行。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说:「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及公司董事或负责人绳之於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举报。



2009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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