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楼董事因欠薪被判缓刑监禁
*************
*************
经营豪华皇宫酒楼的豪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二十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监禁两个月,缓刑三年执行。
劳工处发言人欢迎有关裁决,并表示该裁决向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
他说:「这是本年首宗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因拖欠工资而被判监禁刑罚的个案,反映法庭越来越重视欠薪个案,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豪华皇宫酒楼於二○○七年五月一日结业。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二○○七年四月至五月的工资予四名雇员,涉及款额共四万五千八百四十八元一角。
该四名员工其后到劳资审裁处申索欠薪,并获判得值,但有关公司一直没有遵照判令付款。
《雇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此外,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四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一经定罪,现时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说:「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及公司董事或负责人绳之於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完
2009年1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