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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一月十九日)代表75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1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8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黄家志、余祖合及黄永雄经营合发五金行,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1,781.1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10名与讼人,包括智喜(香港)有限公司、翔集有限公司、保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目黑寿司有限公司经营目黑寿司、卓高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港威清洁有限公司、328国际有限公司、Videonline Communications (Asia) Limited、骏盟有限公司经营大上海一品香菜馆及Chong Tai Construction Co. Ltd,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3,121.94元、32,473.58元、27,159.72元、21,391.33元、20,000元、18,258.35元、14,064.78元、2,902.72元、2,546.26元及1,066.2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00元、176元、110元、126元、325元、126元、120元、176元、156元、150元及156元。
较早前,翔集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10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12,000元。
完
2009年1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