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违反支付工资规定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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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造业务的天马(香港)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十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三万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三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完
2009年1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