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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投诉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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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国麟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有不少评论指香港警务处辖下的投诉警察课在处理投诉警察个案时欠缺公信力及透明度,例如由警务人员负责有关的调查工作,而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监警会」)亦被指监察能力有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名警务人员因投诉查明属实而被纪律处分,并按处分的类别列出分项数字;及

(二) 有没有考虑进一步加强监警会监察投诉警察课日常调查工作的能力(例如聘用全职观察员),以确保调查在公平和公正的方式下进行;如果有,有关的详情是什么;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一) 二○○六年至二○○八年,共有325名警务人员因投诉证明属实而被处分;其中,292人获发出劝告,12人被警告,12人被警诫,两人被谴责,六人被严厉谴责,一人被刑事定罪后遭革职。

  按年及按处分类别的分项数字载於附件。

(二) 二○○八年七月制定的《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监警会条例》),在维持现时的两层投诉警察制度的基础上,赋予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警监会)法定机构地位。现行的机制,由警队负责调查公众人士对於警队成员的投诉,以及由警监会监察有关的调查工作。警监会成为法定机构后,亦将改称为「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或简称「监警会」。《监警会条例》清楚订明监警会在投诉警察制度下的权力、职能和责任,并且订明警方必须向监警会提供多方面所需的协助,以及必须遵从监警会根据《条例》作出的其他要求。

  《监警会条例》的制定,有利提高和巩固监警会的独立地位和监察功能,并且令投诉警察制度更具透明度和公信力。《条例》赋予监警会广泛权力,以履行其监察职责。这些权力包括要求警方提供关乎须汇报投诉的资料或材料,以及澄清事实、差异或裁断;要求警方调查或重新调查须汇报投诉;为考虑警方就须汇报投诉提交的调查报告而自行会见有关人士;要求警方就其已经或将会就监警会作出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向监警会呈交报告;警方就关乎处理或调查须汇报投诉所建议的新的警队通令或手册,或在相关警队通令或手册作出重大修订时,须谘询监警会等。在《监警会条例》下,警方必须遵从监警会的要求,以配合监警会执行其监察职能。

  此外,《监警会条例》赋权予监警会成员和观察员,可自由选择在预先安排或未经预约的情况下,出席警方就须汇报投诉进行的所有会面,以及观察警方在调查须汇报投诉期间的证据收集工作,例如参与实地视察,藉以寻找证人及证据、重组导致投诉的事件、确证投诉任何一方的供词和查看现场的实际环境等。他们在观察后须向监警会作出报告,就警方在进行会面或证据收集工作时,是否以公平及不偏不倚的方式进行等,提出意见及指出是否有任何不当的情况出现。这项观察安排大大有助监警会发挥其监察功能,确保警方调查投诉的工作透彻公正。

  现时的警监会,有18位来自社会不同阶层或专业背景的成员,另更有88位独立观察员。观察员亦来自社会各界,当中包括立法会及区议会议员、法律界、医学界的专业人士和地区领袖等,凭借他们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公职经验,深入而客观地直接监察警方的调查投诉工作。

  为促进观察员制度更有效地发挥作用,警监会现正更新内部指引,提醒成员及观察员在执行观察职务时应特别留意的地方。此外,警队亦不时为警监会成员及观察员安排简介会及参观警队单位,以加强警监会成员和观察员对警务工作的认识,让观察员对警队如何处理投诉个案有更深入理解。警队亦会在内部指引订明,所有警务人员必须尽力配合警监会成员和观察员的工作,并在可行范围内,给予最大方便。其中,警方会进一步落实,就将会进行的会面和证据收集工作,尽量给予警监会成员及观察员较长的通知期。当局亦会视乎需要,考虑委任更多观察员。

  议员的问题,特别援引聘用全职观察员,作为加强日后监警会功能的例子。虽然这属初步建议,我想简单指出,这项建议本身存有一些局限,例如职位的工作性质和晋升前景等,未必足够吸引和挽留高质素的人才,而我们亦希望保留、甚至扩充现时由社会人士担任观察员,协助监警会的工作。无论如何,投诉警察课会继续积极配合法定监警会的工作,对於任何有助加强监警会监察工作的可行建议,当局会详加研究考虑。

  自去年七月制定《监警会条例》后,警监会一直积极进行筹备工作,现已准备就绪,拟於本年四月一日正式成为条例下的法定组织。与此同时,我已根据《监警会条例》第2条,指定本年四月一日为条例的实施日期。有关的生效日期通告已刊登宪报,并在今天提交立法会省览。我们期望法定监警会成立后,将更有效地确保,公众对警队成员作出的投诉,会得到公正的处理,从而提升市民对投诉警察制度的信心。



2009年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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