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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公务员公积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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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凤英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金融海啸对公务员公积金计划的影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公务员公积金计划下各项基金在过去十二个月的投资回报率;及

(二)鉴於有报道指医院管理局於去年十二月起,容许员工在退休或离职时选择暂时不提取公积金,并保留公积金帐户最长五年以期日后赚取较佳回报,政府有否计划向公务员提供类似的选择;若有,计划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公务员公积金计划(「公积金计划」)的背景资料如下:公积金计划由政府设立,是二○○○年六月一日或之后受聘,而其后按新长期聘用条款受聘的公务员的退休福利制度。政府在不同时期拣选了三个核准的集成信托计划,为公积金计划提供服务。这三个集成信托计划是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强积金条例》),获准以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的形式设立。根据《强积金条例》,每个集成信托计划各有其管限规则和成分基金,而每个成分基金亦有本身的投资政策。这三个集成信托计划中,每个各自提供七个或十个成分基金。这些成分基金可概括地分为六个类型及代表不同投资风险程度。每位公积金计划成员可从这三个集成信托计划中选择参加其中一个计划,并可根据有关计划所订定的安排,自行选择有关计划内不同类型的成分基金作为其投资选项,或改动这些选项,或选择由一个计划转换至另一个计划。个别计划成员的投资回报会视乎他/她在不同时间所作出的投资决定而定。

  就第(一)项问题,可供公积金计划成员拣选的六个类型的成分基金为保本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证基金、债券基金、混合资产基金及股票基金。成分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视乎个别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工具及投资地区而定。计划成员所参加的三个集成信托计划,其成分基金的表现与同类型强积金基金的表现趋势大致相同。以过去十二个月内(截至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股资产净值计算,有关成分基金的表现为4%(保证基金)至─52%(股票基金)。公积金计划下各类成分基金的表现载於附件。

  就第(二)项问题,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医管局公积金计划」)是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下注册的界定供款计划,按信托契约及计划的规则营运,为医院管理局的雇员提供退休福利。在二○○八年年十二月一日以前,医管局公积金计划的成员一般於医院管理局离职后便不再是计划的成员。为向成员提供更具弹性的安排,医管局公积金计划信托委员及医院管理局已主动作出改进,由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如医管局公积金计划成员愿意,可让他们自离职日期起计五年内继续保留结余在计划内,并在这五年期间任何时候提取权益。有关改进是按照信托契约及计划规则而作出。

  虽然医管局公积金计划及公积金计划同属由雇主设立的退休计划,但两者并不相同。医管局公积金是职业退休计划,而公积金计划乃按照《强积金条例》运作。两种计划在运作上有所不同。例如,根据《强积金条例》,公积金计划下的集成信托计划中,来自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须在计划成员年届六十五岁时才可以提取(提早在六十岁退休或符合特殊情况如永久离开香港、逝世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除外)。职业退休计划如医管局公积金计划,成员在离开他参予计划的雇主时应得到累算权益的款项(另行规定除外)。

  由於公积金计划是为二○○○年六月一日或之后受聘的公务员而设,大部分的计划成员均较为年轻,因此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取来自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前,他们会有较长的投资年期。再者,根据有关集成信托计划的管限规则,当计划成员退休或离职而符合资格提取累算权益时,他们可选择以保留帐户的形式,在所属集成信托计划内保留这些累算权益。他们在最终提取有关权益时才会获得投资回报,而提取的时间则由他们自行决定。有见及此,政府无须为公积金计划成员提供类似医管局公积金计划延长五年的选择。



2009年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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