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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无线电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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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攌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一些已获电讯管理局(电讯局)批准在大厦天台和低层大厦外墙装置的流动电话基站(基站),其发射器支架为未经屋宇署批准的僭建物,威胁公众安全。此外,申诉专员公署於二○○五年十月曾批评电讯局在审批电讯营办商设置基站的申请时,过分依赖营办商自律地遵守其他部门的规定,容易造成审批漏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现时每个区议会分区有多少个基站,当中有多少个基站的发射器装置於大厦天台和低层大厦外墙;

(二) 过去三年,电讯局每年分别接获、批准和拒绝了多少宗装置基站的申请(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以及拒绝部分申请的原因;

(三) 过去三年,屋宇署每年接获多少宗有人僭建基站发射器的投诉(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当中有多少宗查明属实,以及发出了多少项清拆令;

(四) 会否检讨现时审批装置基站的申请的程序,以及会否考虑由电讯局负责统筹各有关部门的审批工作;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 电讯局及屋宇署就申诉专员公署於上述报告中提出的建议采取了什么改善措施?

答覆:

主席:

  为了确保流动电话网络有足够的覆盖范围,以向市民提供无间断的通讯服务,流动网络营办商须按运作需要,在全港各处设置无线电基站。营办商在大厦天台设置无线电基站及/或在大厦外墙安装天线前,须按情况需要,除了取得个别大厦业主或管理人的同意外,亦须取得电讯管理局(电讯局)、规划署、屋宇署及地政总署的批准。根据现行申请程序,流动网络营办商须确保拟设的无线电基站符合电讯局关於防止无线电干扰及辐射的技术要求。此外,营办商也须遵从规划署、屋宇署及地政总署的规定。为方便营办商提出申请,电讯局已发出指引,说明有关申请的规定及程序。

  现就具体的问题答覆如下:

(一) 目前,全港共有超过21,500个无线电基站,其中逾13,700个(即约64%)是设於大厦天台及外墙的户外基站。这些已获审批的无线电基站的地区分布情况载於附件1。

(二) 过去三年,电讯局共接获4,113宗设置户外基站的申请。当中并无申请因违反电讯局有关防止无线电干扰及辐射的技术要求而遭拒绝。过去三年按地区列出的申请和获批申请数目载於附件2。

(三) 过去三年,屋宇署共接获68宗有关流动电话基站的投诉。这些个案涉及流动电话基站的承托架和天线竿、组装设备柜和更改单位用途。按区议会分区列出的投诉数目,载於附件3。

  关於这些个案,屋宇署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4(1)条,对按现行执法政策列为须即时采取执法行动的僭建物发出11个清拆命令。

(四)及(五) 电讯局已审慎考虑申诉专员公署就设置无线电基站的申请程序提出的建议,并已由二○○五年十一月起实施暂行安排。根据这项安排,电讯局会把营办商设置基站的申请副本,送交屋宇署、规划署及地政总署,让有关部门知悉拟设基站的位置。

  屋宇署收到电讯局转交的申请后,会提醒申请人如申请涉及非豁免建筑工程,须根据《建筑物条例》事先取得批准及同意。屋宇署会按审批建筑图则的既定程序,处理营办商的申请。当地政总署收到电讯局转介的申请,亦会发出信件,提醒申请人须符合地契的条款及指引。

  就较长远的安排而言,政府会推行一站式程序,处理流动网络营办商设置基站的申请。根据拟议的一站式程序,电讯局会协调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就设置基站申请作最终审批。电讯局现正与地政总署、屋宇署及规划署和流动网络营办商制订一站式程序的细节。

  此外,屋宇署计划引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让楼宇业主可循简化法定程序进行小型建筑工程,而无须事先征求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及同意。屋宇署现正谘询有关的持份者,研究可否把设置指定尺寸的无线电基站的建筑工程,列为受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规管下的小型工程,以简化处理及审批程序。

  政府会继续注视在户外设置无线电基站的情况,并会采取必要措施,协助营办商铺设流动网络,同时保障公众安全。



2009年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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