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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进口和出口物品报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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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健仪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E),凡将物品进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报关物品外,均须就该等物品报关,并须缴付报关费。现时,非食物项目的进口和出口的报关费计算方式为:在报关单所指明的物品的价值中,首46,000元须缴付5角,价值每增加1,000元(不足1,000元的零数也作1,000元计算),须另外缴付2.5角,费用总额中不足1角的零数须调整为1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去年收取报关费的总额,以及所引致的行政、人手和其他方面的开支为何;

(二) 政府以什么准则厘定报关费的计算方式和水平;有否将该计算方式和收费水平与其他关税地区作比较;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考虑进行比较;

(三) 会否检讨如何简化报关费的计算方式,例如不论货值多少收取划一的报关费;及

(四) 鉴于本港货运业正面对其他地区的激烈竞争,政府会否考虑降低报关费的水平,以及免除转口货物的进口报关费,以提升本港货运业的竞争力?

答覆:

主席:

(一) 二○○七─○八财政年度政府收取报关费的总额约为12亿7,900万元,而统计处及海关于该年度用于收集及处理报关单的行政及人手等开支约为1亿2,100万元。

(二) 据我们所知,主要的经济体系(如美国、英国及中国内地等)并无征收报关费。然而,它们均有征收入口关税。

(三)及(四) 自一九六六年引入报关费以来,政府曾多次检讨及调整有关费用的计算方式及水平。我们现时无计划改变报关费的计算方式、水平及豁免范围,但会因应情况作出检讨。 



2009年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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