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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一月九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共港币23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42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2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4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盈骏管理有限公司及永达建设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18名及四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港币186,560元及53,244.99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三名与讼人,包括保密印务有限公司、三宝纸业有限公司及叶伟元经营利明园管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6,680.5元、 18,900元及10,780.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九名与讼人,包括王日辉经营大辉货运服务、旋基实业有限公司、南成(光明)货运有限公司、Videonline Communications(Asia)Limited、陆满泉经营泉记烧味打冷、宏辉工程有限公司、陈剑明经营鸿发奇心饼屋、Sinotrading & Operation Limited及Alcove Limited,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269.84元、22,386.1元、12,483.6元、9,875.26元、6,245.15元、4,326.93元、488.56元、300元及138.3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分别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52元、152元、180元、240元、126元、188元、226元、90元、196元、150元、178元及60元。
完
2009年1月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5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