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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处理行将年满十八岁人士的选民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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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现行法例,持有身份证明文件及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必须在去年七月二十五日(亦即去年正式选民登记册的法定发表限期)或之前年满十八岁,才有资格登记为选民,并可在去年九月七日的立法会选举中投票。由七月二十六日至选举日期间年满十八岁的人士因而未能在是次选举中行使投票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未能在去年的选举中行使投票权的人士的估计数目;

(二)当局会否考虑日后为情况相若的人士另作安排,以便他们可以行使投票权;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评估这项使上述人士未能行使投票权的安排,有否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的规定;若评估为有违反,补救方法为何;若评估为没有违反,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立法会条例》,年满十八岁的人士才有资格登记为选民。该条例订明,如果有关人士的十八岁生辰,是在他申请登记后的首个七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如属立法会选举年及非选举年)或九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如属区议会选举年),有关人士有资格登记为选民。上述日期都是於有关年份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的法定限期。任何人士的姓名必须在正式选民登记册内载列,才有权在此后举行的选举中投票。

  关於提问的三个部份,我们的回覆分别如下:

(一)根据相关选举法例,二○○八年正式选民登记册须在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发表,因此在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年满十八岁的永久性居民才有资格登记,并在第四届立法会的选举中投票。至於在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至九月七日这段期间才满十八岁的永久性居民,由於这些人士在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时未满十八岁,依照法例,他们未符合资格在二○○八年正式选民登记册上登记成为选民,亦没有法定的投票权。

(二)选举法例在列明厘定申请登记成为选民的人士是否年满十八岁的分界线时,是参照正式选民登记册的发表限期,而不是选民登记的截止日期(即五月十六日(如属立法会选举年及非选举年)或七月十六日(如属区议会选举年))。此安排令到更多在当年达到十八岁的人士,可以符合资格登记成为选民,并在该年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发表后举行的选举中投票。

  当局认为,现时法例内有关条款是恰当的,关键的考虑是要让选举安排有肯定性,相关因素包括:

(i)立法会换届选举或区议会一般选举的举行日期,根据法例须由行政长官指明。立法会换届选举通常於九月举行,而区议会一般选举则於十一月举行。由於要预留时间让候选人向选民拉票及印刷及发出投票通知书,现时法例有需要列明在选举年必须最迟在哪一个日期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以确定哪些人有权在选举中投票。

(ii)如遇上法例所订明的情况(例如:热带气旋或其他恶劣天气情况),选举举行日期或会押后。因此,如果以投票日作为申请登记成为选民的人士是否年满十八岁的分界线,便会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

(iii)在正式选民登记册发表后,登记册上所列的人士便可以在随后举行的选举中投票。然而,如果以选举投票日作为年满十八岁与否的分界线,正式选民登记册在发表后一段时间内便会包括一些未满十八岁的人士。在立法会选举年,一旦在立法会换届选举前有需要进行区议会补选,正式选民登记册上便可能会有些人士在补选时未满十八岁,因而未符合年龄规定而不能在这些补选中投票。这会做成混乱。

(三)选举法例就处理行将年满十八岁人士的选民登记申请,订明以正式选民登记册发表限期作分界线的安排,是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现时选举事务处在厘定申请登记成为选民的人士的年龄是否符合登记资格时,完全依照选举法例办事。



2009年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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