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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太古城第五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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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甘乃威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太古城第五期的居民向本人表示,当他们购入现时的单位时,屋苑的平台只设有休憩处和非食肆的商店。该地段的土地租契亦订有在屋苑「限制食物供应、旅馆等行业」的条款,但契约持有人在获地政总署发出豁免书后,可暂时豁免受有关的租契条件限制。由於该屋苑的发展商正计划将第五期平台的休憩处和商铺改为食肆,居民担心发展商会进一步将平台发展为食肆区,吸引屋苑旁的港岛东中心及外来的人士光顾,因而可能对屋苑的卫生环境和居民健康及社区产生负面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两年,政府有否接获居民针对该屋苑的食肆的投诉;若有,投诉的数目和内容;

(二) 现时该屋苑的规定土地用途和限制为何,以及是否准许在平台设置食肆;若然准许,可设置的食肆的数目及面积为何;

(三) 该发展商就该屋苑提出暂时放宽有关的租契限制的申请的进度,以及政府处理该申请的程序;

(四) 鉴於现时已有超过1000名该屋苑的居民签名反对该申请,政府会否基於居民的意见,拒绝该申请;

(五) 港岛东中心的建筑面积及用途分布;当中已申请及获批准设立食肆及会所的面积各有多少;

(六) 至今共接获在港岛东中心开设食肆的申请数目,以及该等申请的进度;及

(七) 针对上述个案,政府如何保障私人屋苑的居民的权益,以防止发展商在售楼后将屋苑平台的休憩处和商铺改建为食肆?

答覆:

主席:

  一些旧政府土地契约中载有厌恶性行业条款,该条款不容许在有关契约的有效期内在有关物业营运某些以前被视为属滋扰性或厌恶性的商业活动。由於时移势易,加上独立规管各类型商业活动(如食物或酒精饮品供应)的发牌制度已相继成立,透过地契来对该等活动的限制在现今来说已不合时宜,因此承租人可向地政总署申请豁免许可证,以免这些不合时宜的条款妨碍正常的商业活动。

  就问题的七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 过去两年,政府共收到两宗有关太古城第五期发展(亦称安盛台)食肆的投诉,其中一宗指一间食肆有蟑螂滋生,另一宗投诉涉及两间食肆,问题包括油烟排放、员工在梯间丢弃烟蒂及便溺;以及太古城第五期发展的食肆没有妥善处理垃圾而引致附近地方老鼠及蚊虫滋生。经过调查后,虽然并未发现如投诉般的情况,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人员已提醒有关食肆负责人作出适当行动,并要求太古城管理公司加强屋苑范围内的防治虫鼠工作。

(二) 太古城第五期发展在《憃鱼涌分区计划大纲草图编号 S/H21/25》(该图)上划为『住宅(甲类)』地带。根据该图的《注释》,在『住宅(甲类)』地带内建筑物的最低三层,『食肆』属经常准许的用途。因此,在安盛台二楼平台商铺作食肆用途,无须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规划许可。

  虽然如此,有关用途仍须符合其他有关法例及政府土地契约的规定。太古城第五期发展的商铺受到憃鱼涌海旁地段第2号的土地契约所规管。该地契属旧土地契约,虽无特别用途限制,但某些行业例如提供食物和经营旅馆等,则如上文所述,受制於存在於旧土地契约内的厌恶性行业条款。因此,该地段上的物业如用作食肆、酒店等用途,业主仍须向地政总署申请许可证,予以豁免有关限制。

  按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所批准的建筑图则显示,太古城第五期发展设有作店铺用途的非住用总楼面面积为3,384.88平方米,而《建筑物条例》并没有条文限制建筑物内食肆的面积及数量,只要食肆的设计及建造符合该条例及其附属规例的规定,包括地积比率、结构稳定性、走火通道、耐火结构等的规定。

  就太古城第五期发展而言,食环署收到两宗食肆牌照申请,并正就有关申请征询屋宇署、消防处、规划署及地政总署的意见。

(三)及(四) 地政总署收到有关物业业主(即太古地产有限公司)的豁免许可证申请后,已经按现行既定的审批程序,连同居民的意见及其他人士的意见,把该申请呈交於十二月十二日的地区地政会议进行审批。地政会议审批该申请的考虑条件包括食肆用途符合现时规划,属经常准许的用途;食肆经营者须符合现今法例要求,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及领取所需的牌照及遵守发牌条款;业主须确保有关物业的食肆用途遵从有关公共契约。地政会议在考虑上述条件下决定批准发出豁免许可证予有关物业。值得一提的是,就旧土地契约申请豁免厌恶性行业条款,顾及上文所述的历史背景,地政总署不可任意或不合理地否决类似的申请,而须按公平和一致的原则处理这些申请。

(五)及(六) 至於港岛东中心,按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所批准的建筑图则显示,其用途为办公室及附属设施,其总楼面面积为142,791.8平方米。至於其土地契约方面,亦属旧土地契约,地政总署已就其厌恶性行业条款批准豁免许可证。截至目前为止,食环署没有接获港岛东中心申领食肆牌照的申请,亦没有向该中心内任何处所签发食肆牌照,而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亦没有收到任何在港岛东中心设立会社(会所)合格证明书的申请书。

(七) 业主及经营者须遵守公共契约条款使用物业内的商铺,在符合地契条款包括获地政总署发出豁免许可证及符合食环署的食肆发牌条件情况下,可将商铺作食肆用途。至於居民提出有关营运食肆可能造成的环境及徖生等问题,应由包括食环署在内的相关部门跟进。



2009年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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