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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违反支付工资及法定日薪酬规定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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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泽明工程公司的东主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及发放法定假日薪酬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六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三万五千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因此被起诉。此外,该雇主没有按《雇佣条例》规定发放劳动节、端午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的法定假日的薪酬予该两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另一方面,根据《雇佣条例》第四十条,雇员如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三个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雇主最迟须於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雇员。违反规定的雇主,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2009年1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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