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
**************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发出:
2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简称《条例》),今日(一月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21,000元。
陈善畴前经营万成鸿运烧味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四月至二○○八年三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2项控罪,各项控罪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8,000元 。
鸣颜科技(环球)有限公司经营鸣颜科技研究中心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1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3,000元。
另外,积金局代128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5名雇主追讨约港币97,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5名与讼人,包括黄振程经营New Forest Restaurant、卓见顾问有限公司经营中环数码冲印中心、杨元义经营创兴工程公司、严厚明经营严厚明谢荣乐律师行及菊日本料理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1,540.82元、36,750.78元、15,120元、2,788.26元及1,986.8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50元、260元、190元、80元及146元。
完
2009年1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