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两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一月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4,000元。

  盈骏管理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2417902)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三月至二○○七年一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1项控罪,各项控罪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1,000元。

  主网亚洲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0042650)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一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3,000元。

  另外,积金局代18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港币23,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骏盟有限公司经营大上海一品香菜馆及乐伟实业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2,186.82元及11,167.6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95元及122元。



2009年1月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9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