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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引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没收盗版集团犯罪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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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海关向区域法院成功申请「没收令」,向一个盗版光碟集团首脑追讨共880万元的犯罪得益。区域法院昨日(十二月三十日)颁布该「没收令」。

  涉案的盗版光碟集团首脑为一名53岁女子及其28岁儿子。

  该「没受令」是海关依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追讨犯罪得益以来最多的款项。

  案情透露,海关人员於2004年7月采取代号「马刺」的反盗版行动,捣破该盗版光碟集团的烧录中心、三个光碟贮存库及八间零售店铺,共检获约5万只盗版光碟。

  与此同时,海关财富调查课人员对该犯罪集团展开财富调查,於2004年7月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请「限制令」,首次引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冻?盗版光碟集团的资产。

  其后,区域法院於2006年8月裁定该盗版集团首脑四项侵犯版权罪名及一项清洗黑钱罪名成立,并依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判定案件为有组织罪行,增加每项控罪百份之二十五的刑期,判处两名集团首脑监禁55个月及37.5个月。

  香港海关会继续引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向法庭申请冻结及充公犯罪集团的犯罪得益,截断他们的财政来源。



2008年12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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