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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在发表《检控政策及常规》简报会开场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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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发表《检控政策及常规》新修订版的简报会上开场发言全文:

  今天,我很高兴能够向各位发表新一套的检控人员守则──《检控政策及常规》(2009)(《检控政策》)。

  编制《检控政策》,是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在2007至2009年刑事司法方面一项重要工作。本科在《检控政策》中对先前的刑事检控政策指引作出修订,并新增其他检控职责范畴,藉此更新指引,与时并进,从而加强透明度和问责性。首份刑事检控政策指引于1993年发表,并分别于1998年及2002年更新。

  在编订《检控政策》时,我们参考了检控人员近年所得的经验,以及市民所关注的问题。我们也曾审视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包括澳洲、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和英格兰威尔斯及北爱尔兰地区的发展情况,而工作小组亦有汲取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同业的最新观点。《检控政策》是一份与时并进的守则,但同时亦强调香港法律制度的普通法传统。

  作为现代检控机关,我们与社群接触时,致力采取开诚布公的态度。检控人员务须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同时也有责任保障涉嫌犯罪者的权益。虽然我们通常不可以就所作出的个别决定深入谈论个中理由,但我们可以阐明检控人员遵循的规范、我们在决定是否提出检控时会考虑的事项,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与检控事宜相关的公众利益因素。《检控政策》阐释了现代检控人员须遵循的准则、政策及常规。

  《检控政策》增补的新章节包括:

* 检控人员与没有代表律师的被告人--这部分阐明如果被告人没有代表律师,检控人员应谨慎行事。检控人员必须秉持公正,确保没有代表律师的被告人充分得悉控方的案情。检控人员应向法院提出有关能确保被告人得到公平审讯的事宜;在判刑阶段,检控人员必须向法院提出与判刑有关的事宜,包括一些可能不明显的减刑因素。

* 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这部分阐明在检控家庭暴力犯案人时最常控以的罪名,以及检控人员在选择控罪时,应考虑有关控罪能否反映被告人行为的严重性和持续性、被告人的可能动机以及对他人所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控罪必须能够让法庭可根据案情施加足以反映罪行的严重性的刑罚。检控人员就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作决定时,必须充分考虑受害者、受影响儿童及其他人士的安全。检控人员一经确定合适的控罪,如证据显示有合理机会达至定罪,而受害者亦希望案件进行审讯和愿意作供,则检控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通常都是符合公众利益的。检控人员一经决定提出检控,应确保案件能够从速处理,原因是案件延误或会令受害者感到忐忑不安、或令他们承受风险、以及不愿作证或难以清楚记忆事发经过。

* 检控人员与追讨讼费--这部分阐释在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或上诉遭驳回后,检控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要求法庭判令被告人缴付控方讼费。另一情况是,如果被告人经审讯被判无罪,而有确实理由支持法庭不该作出讼费命令,检控人员可反对被告人的讼费申请。

* 检控人员与犯罪得益--这部分解释检控人员的责任是确保犯罪者不能从犯罪行为中得益。对于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犯罪得益的案件,检控人员一开始便要考虑没收犯罪得益这个问题。为防止犯罪得益耗散,检控人员应在早期即要求法庭颁下限制令。犯罪者被定罪后,检控人员须在适当情况下申请把犯罪得益没收。

* 检控人员与传媒--这部分说明在刑事案件中控方可向传媒提供的适当协助,以及检控人员应如何与传媒联系。传媒能够公正和准确地报道案件,对控方有切身的关系,因为这可让公众知道什么人因什么罪行被检控,以及判处什么刑罚。采取具透明度的政策,可确保传媒在可行的情况下及于适当时候取得相关的资料。传媒可以协助公众明白法律制度如何运作,若公众能够取得刑事案件的准确资料,这会加强他们对司法工作的信心。虽然检控人员希望尽量为传媒提供协助,但对于法律程序可能达致的结果、某个司法判决、裁决或判刑是否正确,以及提出上诉或覆核的可能性等事宜的评论,则须恰当地酌情处理。检控人员会就相关的事实向传媒提供协助,而不应就案件发表其个人意见。

* 就检控决定提出的司法覆核--这部分旨在解释检控人员能够作出独立检控,对刑事司法至为重要。原则上,控方必须根据证据的强弱作出独立的检控决定,不受政治压力或司法干预。就检控决定提出司法覆核是非常罕见的情况。一项检控决定只在以下情况才可遭受司法覆核:该项决定是不真诚地作出的、或是由不合法的检控政策所造成的;或该项决定无视既定政策、或有违常理。即使检控决定在司法覆核后被推翻,法庭也只能要求检控人员重新考虑有关决定,而不能强迫他改变观点。

* 基本信念声明--该声明载述检控人员的信念,其作用旨在提醒检控人员执行检控职务时须达到的高标准和要求。检控人员必须时刻持守专业诚信,不偏不倚,无畏无惧,以保持公众对检控工作的信心。

  除加入新章节外,《检控政策》亦就职责及专业操守、判刑程序及不服定罪提出的上诉等范畴,为检控人员制定指引。此外,《检控政策》把两个重要章节的内容加以扩充:

* 控方披露材料的责任--这部分阐释控方有责任主动向辩方披露与审讯有关的材料,这责任延展至控方(包括调查机关)管有或管控而可能对控方不利或对辩方有利的材料或资料,惟材料须与案件有关,并须注意材料是否受保密权约束或是否可以公众利益为理由而豁免披露。这个责任并不局限于披露可被接纳的证据。本身不可被接纳为证据的资料在经过连串查讯后,可能导致出现可被接纳的证据。这些资料在盘问控方证人时可能用于及有利于测试证人的可信程度。至于应否披露有关材料,应由法院而非控方律师决定。

* 检控人员与罪行受害者--这部分阐明检控人员有需要维护罪行受害者的立场,以及申请以适当的措施协助易受伤害证人在法庭上作供。这些措施包括以电视直播联系方式提供证据、以录影纪录方式提供证据、优先排期、不将审讯押后、避免延迟处理案件、安排支援者、脱掉律师长袍和假发套、为在恐惧中的证人提供适当的保安措施,以及设置屏障遮蔽证人,以免证人与被告人或公众人士有目光接触。《检控政策》认同检控人员应采取措施,确定受害者是否希望就其蒙受的伤害或损失要求赔偿及/或复还财产。如受害者希望这样做,则检控人员必须确保在法庭颁发命令之前,已向其提供充足的资料。

  《检控政策》将会派发予检控官、法庭检控主任、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控人员及外判律师。各级的检控人员在处理案件和行使检控酌情权时,均应以《检控政策》为指南。《检控政策》由今天开始供公众取阅,并会上载本司的网页(http://www.doj.gov.hk/chi/public/pubsoppaptoc.htm)。《检控政策》将于2009年1月2日生效。

  《检控政策》是一份推陈出新、与时并进的文件,在未来的日子定可以为本港的刑事司法制度带来宝贵贡献。这份文件突显我们致力与社会各界保持联系的决心,也加深市民对我们工作的了解。我谨把它推荐给全港市民。

  多谢各位。



2008年12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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