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的致辞全文:
主席:
多谢你邀请我出席财经事务委员会的特别会议,让我有机会更详细解释雷曼迷你债券回购建议的内容及向议员汇报最新的进展。
背景
首先,我想指出,有别於其他与雷曼信贷挂的结构性金融产品,雷曼迷你债券本身是具有价值的,而这些价值在於迷你债券受托人所保管的抵押品。此外,迷你债券是与雷曼的其他资产分隔开的。
雷曼宣告申请破产,因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予投资者,已导致违约。这情况应可让受托人展开清盘程序,强制执行把抵押品变现,按照迷你债券的合约支付有关各方应得的款项,以及把剩余价值交回迷你债券的持有人。
当我们知道清盘程序可能需颇长时间,便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向香港银行公会(银行公会)提出回购建议,目的是缩短迷你债券持有人取回投资现值的时间和减少他们的忧虑。
银行公会就雷曼迷你债券事件成立了专责小组,并委任一名独立财务顾问和一名法律顾问,就回购方案的技术和法律可行性提供意见。经仔细考虑有关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所涉及的风险和其他有关情况后,全部16家分销银行在十月十七日公布接受回购方案的决定。
由於回购方案的要点、银行公会成立专责小组跟进及政府的与,已详列在我们提交的文件内,我
再覆述。我希望集中谈一谈专责小组自十月中以来的工作、目前面对的法律问题及政府的立场。
专责小组的工作
自回购准备工作在十月下旬展开以来,专责小组及其属下工作小组已不停工作,务求能在十二月初提出回购迷你债券的方案。事实上,过去数月,专责小组利用其专业知识在波动的市场环境中,就保障投资者的财务利益,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首先,受托人在十一月五日迅速采取措施,终止有关债务抵押证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的掉期合约,以消除抵押品在相关信贷参考方面的信贷风险。
此外,由於迷你债券同样也包含首先违约掉期合约(First to default swap),因此,虽然雷曼宣布破产,但投资者须继续承受信贷参考公司的信贷风险。在这方面,受托人已在十二月十五日,终止这些与迷你债券相关的首先违约掉期合约,消除有关风险。
法律问题
我们从专责小组得知,迷你债券的受托人曾接获代表雷曼兄弟清盘人行事的律师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来信。总的而言,代表雷曼的律师声称,相对迷你债券持有人,雷曼对有关抵押品享有优先拥有权,即受托人无权把抵押品变现及向迷你债券持有人支付款项。
金管局委任的核数师罗兵咸永道已征询法律意见。有关意见指出,根据规管迷你债券合约的英国法律,迷你债券持有人有权在雷曼破产后根据合约条款取回有关迷债的现值。
但美国破产法庭(US Bankruptcy Court)可能持不同意见。该法庭也有权「冻结」有关抵押品,换言之,银行即使回购迷你债券,也不能在未能确定的期间内出售该等迷你债券,因此银行无法确定有关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政府当局的立场
我们认为专责小组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协助迷你债券持有人取回有关抵押品的现值方面,担当重要角色,可避免数以千计的投资者个别面对因雷曼兄弟破产而引起冗长的清盘程序和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希望专责小组继续与受托人跟进此事及为迷你债券持有人提供协助。
就此,我们欢迎雷曼迷你债券分销商昨日宣布提供最高达1亿港元垫支的款项,以支付为保障投资者面对迷债抵押品清盘时权益所需的法律及财务服务支出。垫支的款项会从资产变现所得收益拨回予各分销银行。我们也促请受托人履行其责任,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保障迷你债券持有人的资产,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取回有关资产的现值。
银行公会表示,由於须待有关的法律问题解决后才可继续进行回购的工作,因此,有关工作难免会因而有所拖延。政府当局虽然理解这点,但希望银行公会及受托人能尽快解决有关法律问题,为投资者取回投资现值。
多谢各位。我非常乐意回答各位议员的提问。
完
2008年12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