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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会议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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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务司司长唐英年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会议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有效施政其中的两个关键是:制度的设计和具体的执行。在制度的设计上,我们力求设想周全。而在落实和执行制度时,涉及的部门和每个公职人员,不论是政治委任官员还是公务员,都要各司其职,尽忠职守。这是基本的要求。

  今天,我希望就近日因为港人滞留曼谷事件而触发对於政治委任制度设计和落实的一些疑虑,阐述政府的立场。

局长暂时缺勤期间的安排

  港人滞留曼谷事件引发的关注之一,是局长暂时缺勤期间的安排。

  政府在二零零六年检视了政治委任制度的运作,建议开设副局长职位。副局长其中一项职责是在局长缺勤期间,署任局长的职务,使有关制度更完善。

  现时,有八个政策局已有副局长出任,在局长缺勤期间,由副局长署任局长的职务。至於未有副局长出任的三个政策局,如有需要在立法会大会处理任何事宜,由另外一位局长代其发言,但这并非署任的安排。

  局长缺勤时,不论有否署任安排,常任秘书长都会按其职份,继续处理有关政策局的事务和运作。

  若有副局长署任局长职务的话,他会执行局长的职责。署任的副局长可以因应情况,向缺勤的局长汇报和请示;如有需要,亦可向相关司长汇报和请示。视乎情鶪,署任的副局长、缺勤的局长、甚至相关司长都可能需要承担政治责任。

  若没有副局长署任局长职务的话,常任秘书长可因应情况,向缺勤的局长汇报和请示;如有需要,亦可向相关司长汇报和请示。常任秘书长及其他公务员需要承担其分内的责任,但并非政治责任。

  可以说,局长暂时缺勤期间,在制度上已有适当的安排。

政治委任制度下的政治责任

  今次事件另一个关注点是主要官员的政治责任问题。

  自从二零零二年实施政治委任制度以来,特区政府的基本立场一直是,政治责任由负责相关政策范畴的主要官员承担。公务员同事有他们的行政责任,他们须按照政府既定政策及法律办事,工作必须恰如其分。但根据政治委任制度,最终仍是由政治委任官员就其政策范畴承担政治责任,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

处理港人在曼谷滞留一事的政治责任

  今次处理港人在曼谷滞留一事,并没有显示政治委任制度存在问题。首先,保安局局长外访期间,一直与局内官员保持沟通接触,掌握最新情况。事件引起滞留港人不满及社会舆论批评,是凸显了有关处理滞留外地港人的机制有不足之处;而政府评估形势和采取的方案,与公众的期望存在落差,我们已承诺就此作出检讨和改善。

  其次,保安局局长公干回港后,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时,已经表示他就此事承担责任,并向公众致歉。我亦已再次向市民致歉。这样体现了政治委任制度的问责精神。

的士收费调整

  有部分议员亦关注,近日在处理新界的士收费调整的申请时,运输及房屋局副局长的角色问题。在这里,我要清楚说明,当日副局长在接到梁耀忠议员转达的会面要求后,已即时与同事商讨。副局长已作出适当的处理。我们认为,由於政府专责处理的士事宜的同事一直与各个的士团体有密切的沟通,亦清楚了解业界不同的诉求,在当晚和之后继续由专业同事进行这种沟通,最有利於推进处理加价申请的工作。整件事的处理与政治委任制度的落实并无抵触。

总结

  我要强调,即使处理港人滞留曼谷的事件有改善空间,但这是个别的事件,相关的主要官员亦承担了相关的政治责任,体现了问责精神,与政治委任制度的原意和设计是一致的。

  我重申,特区政府会按照现时的政治委任制度,继续问责,更好地服务市民。



2008年12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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