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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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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警卫(香港)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元。

  该雇主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为七千元,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8年12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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