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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福局局长就《2008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3)(第2号)公告》议案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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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十二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8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3)(第2号)公告》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本年十一月十一日通过制订《2008年雇员再培训条例(第2号)公告》(下称《修订公告》),把暂缓征收雇员再培训征款(下称「征款」)的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修订公告》於同日刊登宪报,并於十一月十二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随后成立了小组委员会审议《修订公告》。

  由叶刘淑仪议员担任主席的小组委员会於十一月二十五日举行了会议,当日大部分委员商定由小组委员会主席动议修正案,无限期豁免向外籍家庭佣工(下称「外佣」)雇主征收征款。我在此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及其他参与小组委员工作的议员,就暂缓征款措施一事所表达的关注及意见。

政府对议员议案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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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必须重申,政府当局反对叶刘淑仪议员提出的议案。我们在早前向主席提交的意见书内已详细陈述有关理据。我想在此扼要重申几个重点。首先,当局认为这项议案超越了《雇员再培训条例》第31(1)条所指的权力,因此与订立附属法例即《修订公告》的权力不符,并超越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赋予立法会的权力。

  此外,当局认为议案具有对公帑造成负担的力,议案的效力可导致有关开支须由政府收入负担。为维持雇员再培训局(下称「再培训局」)的运作及服务,政府极有可能无可避免地要向雇员再培训基金(下称「再培训基金」)提供未有预计的资源,填补因无限期豁免征款而损失的收入来源。因此,这项议案应受《立法会议事规则》第31(1)条规限,未得到行政长官书面同意不可提出。对於主席就这项议案作出的裁决,我们感到失望,但尊重主席的裁决权。

暂缓征收征款五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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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暂缓征收征款两年的建议於本年七月中公布以来,社会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立法会的相关小组委员会亦详细审议有关的《修订公告》,并邀请了不同界别的代表,包括外佣、外佣雇主、本地家佣、培训机构、智库等出席十一月举行的公听会议,会上意见纷纭,理据不一。

  考虑到金融海啸对中产家庭的经济可能造成影响,以及再培训基金的财政状况,政府於本年十一月十一日决定把暂缓征款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至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以进一步纾缓中产家庭的经济负担。

  新修订的方案平衡了各方的诉求,是务实的做法。这决定既能在再培训基金财政状况容许的情况下回应中产家庭的诉求,亦可以确保长远而言再培训局有稳定和足够的财政资源,为香港劳工提供持续的培训及再培训服务,确保香港的竞争力。

  我要强调,纵使我们建议进一步延长暂缓征款,政府的整体政策仍然维持不变,就是以征款收入作为支持再培训局运作的主要财政来源,以及雇用外来低技术劳工的雇主须分担培训及再培训本地劳工的费用。长远而言,我们必须维持征款,以确保再培训局有稳定及足够的财政资源,提升本地工人的就业能力,维持香港的经济竞争力。

维持征款安排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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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金融海啸的冲击下,培训和再培训的需求一定会大增。在这困难时期,再培训局的角色举足轻重,我们必需确保再培训局有充足的资源,积极发挥其功能,为装备本地劳动人口作出贡献。

  政府有责任确保本地的工作人口得到适切的培训及再培训,以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装备他们应付知识型经济的挑战,这是无庸置疑的。政府已於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放宽了再培训计划的报读资格,由过往主要为三十岁或以上、具初中或以下学历人士提供就业主导的培训及再培训课程和服务,放宽至涵盖十五至二十九岁的青年人,以及具副学位或以下程度的人士。再培训局在二○○七/○八年度提供约八万七千个培训名额,总开支约四亿元。为了满足原有及新增服务对象不断增加的培训需要,再培训局计划於二○○八/○九年度提供逾十二万个培训名额,由於课程内容的提升,总培训时数的增幅高达95%,预计全年开支约为九亿元。再培训局正致力提供多元化就业挂恥课程,和通用技能课程,帮助学员获取所需的就业技能及在资历架构下的认可资历。

  再培训局既扩大了服务范围,亦提升了课程的质素,加上经济前景不明朗,培训需求大增,开支自然亦相应增加,预计再培训基金现有的结余应可维持再培训局在五年豁免征款期间正常运作及开支。二○一三年八月豁免征款期届满后,政府会重新征款,再培训局的运作开支届时将由征款收入及再培训基金的投资回报支付。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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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提升本地劳工的就业能力及资历,加强他们面对市场变化的自信心,以及维持香港的竞争力,长远来说,我们必须维持征款,确保再培训局有稳定和足够的财政资源,作为本港劳动人口,无论是失业或在职人士,的坚强后盾。

  因此,我呼吁各位议员否决叶刘淑仪议员动议无限期豁免向外佣雇主征收征款的议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待听取议员就议案发表意见后,我会再详细回应。



2008年12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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