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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从事升降机和自动梯保养及维修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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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日)立法会会议上叶伟明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覆:

问题 :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名工人从事升降机及自动梯的保养及维修工作,以及当中分别有多少人符合《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29A(4)条中「合资格的升降机工人」的定义下(a)段及(b)段所述的情况、分别有多少人符合同一条文中「合资格的自动梯工人」的定义下(a)段及(b)段所述的情况,以及不符合该等情况的工人数目;

(二) 会不会修订上述条文中「合资格的升降机工人」及「合资格的自动梯工人」的定义下各自的(b)段,使现正或曾经符合该等段落所述情况的合资格工人,即使不再直接受雇于任何升降机或自动梯的注册承建商,仍会被视为合资格工人;如果会,立法时间表是什么;如果不会,原因是什么;及

(三) 鉴于劳工处制订的《工作安全守则(升降机及自动梯)》第6.3.1项订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切勿让工作人员于安装在楼宇的升降机或自动梯上独自工作」,而机电工程署制订的《升降机工程及自动梯工程实务守则》第4.3.3项则只列明在两种情况下须由两名或以上升降机工人执行有关工作,两个守则有所分别的原因是什么;当局会不会另外制订一套统一的升降机及自动梯工作安全守则,列明每项保养或维修工序所需的合资格人士数目,以确保他们不会被承建商安排独自进行较危险的工作?

答覆:

主席:

  在回答叶伟明议员有关从事自动梯和升降机维修保养的工人这问题前,我想有必要先说明目前在《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327章)第29A(4)条(a)段及(b)段所指的「合资格的自动梯工人」和「合资格的升降机工人」的分别,以下简称(a)段和(b)段。

  按(a)段的条文,「合资格的升降机或自动梯工人」是指持有机械工程或电机工程或电子工程或屋宇装备工程证书的人,或已完成任何工业学院或职业训练中心所举办的关于升降机或自动梯的课程,并已接受获机电署署长认可的升降机或自动梯工程学徒工艺训练为期或合计为期不少于4年的人。

  按(b)段的条文,「合资格的升降机或自动梯工人」则是指已受雇于任何注册升降机或自动梯承建商为期或合计为期不少于4年,并获雇用他进行有关工程的注册承建商认为他在该等升降机或自动梯工程方面具有充足的经验或训练,使他在无须监督的情况下亦具有足够能力进行该等工程的人。

  简单地说,属(a)段的工人是完成了正规及学徒训练的工人,因此他们的「合资格的工人」身份是永久性的。而属(b)段的工人是无须经过正规及学徒训练,而他们的工人资格是获雇用他的注册承建商确认的。

  就问题的三个部份,我回覆如下。

(一) 过去3年,按由注册承建商所报告的「合资格的工人」的记录:

  在2005年,总共有4,820名「合资格的工人」。属(a)段的工人有1,217名。属(b)段的工人有3,603名。2005年的数字没有细分为升降机工人和自动梯工人。

  在2006年,总共有4,405个「合资格的自动梯工人」,属(a)段的有1,079个,属(b)段的有3,326个;另有4,678个「合资格的升降机工人」,属(a)段的有1,201个,属(b)段的有3,477 个。

  在2007年,总共有4,525个「合资格的自动梯工人」,属(a)段的有1,069个。属(b)段的有3,456个;另有4,825个「合资格的升降机工人」,属(a)段的有1,214个。属(b)段的有3,611个。

(二) 叶议员关心的是属(b)段的「合资格的工人」能否有更永久性的身份让他们即使不再直接受雇于任何升降机或自动梯注册承建商,仍会被视为合资格的工人。我们认同目前在(b)段的「合资格的工人」拥有一定的技术和知识,而注册承建商亦认为他们有充足的经验或训练,使他们在无须监督的情况下亦具有足够能力进行指定的升降机或自动梯工程。我们非常珍惜他们的知识和经验,亦明白他们的诉求,正因如此,政府已制定了一套新机制,为有足够经验而曾获认可为(b)段的「合资格的工人」提供补充培训课程,令他们在理论和实习方面得到更全面和更新的知识,藉此协助他们成为永久性的属(a)段的工人。首班课程已经开始,而第二班课程亦将会推出。我们会留意属(b)段工人对课程的反应及计划的成效,并与业界保持紧密接触,再决定未来提升升降机和自动梯工人的认可机制,我们在现阶段不会排除立法的建议,在进一步考虑这课题时我们亦会顾及与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的相互关系。

(三) 政府一向非常重视工人的职业安全,所以不同政府部门亦会因应需要就保障工人的安全而订立相关的规例及指引。

  就进行升降机及自动梯相关的工程,劳工处制订的《工作安全守则(升降机及自动梯)》,旨在保障工作人员安全,并向有关东主或承建商提出安全守则的建议,以保护其从事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的雇员的安全。

  至于机电工程署发出的《升降机工程及自动梯工程实务守则》,旨在保障公众人士和升降机或自动梯使用者的安全。但为着同时顾及工人的安全,机电工程署的实务守则亦要求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需要依从劳工处制订的工作安全守则进行。

  为了加强保障升降机使用者和升降机工人的安全,机电工程署在制定《升降机工程及自动梯工程实务守则》时,经谘询业界后定出下列两项升降机工程必须由两名或以上的升降机工人进行:

i)  将受困在停于开锁区域外的升降机乘客救出;及
ii) 用手松开电动升降机的曳引机的制动器,或操作液压升降机的手控紧急下降或上升装置。

  为进一步改善及强化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的实务守则,机电工程署经已和电梯业总工会、两个升降机承建商协会、及升降机承建商,透过现有的工作小组,商讨改善在进行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时须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在2008年11月24日的工作小组会议中,各方同意深入探讨订明特定维修保养项目所需的次数及工时,以及须由两名或以上的工人进行的工程项目,以进一步保障工人的安全。



2008年12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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