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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沙井爆炸事故与安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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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十二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谭伟豪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鉴于近年有多宗在沙井发生的爆炸事故,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有多少宗沙井爆炸事故;每宗事故的地点、起因、所引致的伤亡人数(当中有多少人是公用事业机构的人员),以及肇事沙井所属机构;

(二)过去三年有否研究如何减少该等事故;若有,研究结果及具体措施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对全港的沙井进行爆炸风险评估;若会,落实时间表及有关的开支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有否研究可否截封连接沙井的管道旁的气孔,以防止可燃性气体从那些气孔渗入沙井而酿成爆炸;若有,研究结果为何,以及会否立法强制公用事业机构执行;若否,原因为何;

(五)过年三年,有否评估电缆故障所引致的沙井爆炸事故的趋势;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有何措施提高政府及公用事业机构的人员在沙井工作时的职业安全?

答覆:

主席∶

(一)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纪录,过去五年曾发生六宗沙井爆炸事故,详情见附表。

(二)、(三)及(四)路政署于二○○八年五月完成一份名为《预防公共事业沙井气体爆炸》的研究(研究),透过调查不同种类的沙井,评估公共道路上沙井的爆炸风险,以及研究相关的预防措施。研究的开支约为600,000元,研究就不同公共事业的沙井的气体爆炸风险,有以下的结论-
(i)爆炸性气体进入电讯设施的沙井的风险较高,原因是这些沙井数量多、装设的深度较浅,而且连接至这些沙井的聚氯乙烯喉管较容易受损毁;
(ii)煤气沙井的爆炸风险亦相对较高,原因是煤气有可能从煤气喉管泄漏,以及与沙井的内部设计有关;
(iii)爆炸性气体进入污水设施的沙井的风险相对较低,原因是污水渠已被密封。然而,风险仍然存在,因为污水可能会产生爆炸性气体,而污水设施的沙井并无通风设备;
(iv)排水设施的沙井的爆炸风险为低,原因是集水沟提供了通风的功能;
(v)电力设施的沙井的爆炸风险为低,原因是这种沙井已填满,并且没有设置电缆;及
(vi)水务设施的沙井的爆炸风险为低,原因是水管已被密封,而且喉管与沙井内的墙壁没有空间,因此爆炸性气体不能进入。

  研究提出了下列四项措施,以减低沙井气体爆炸的风险-
(i)密封连接至沙井的喉管,以防止爆炸性气体进入沙井并在该处积聚;
(ii)把沙井内的空间以较轻和防火的袋装物料填满,以防止过量爆炸性气体积聚;
(iii)连接沙井至通风口或为沙井装设有通风口的井盖,为沙井通风;及
(iv)为沙井的井盖安装抑制装置,以防止井盖因爆炸而大幅度移位。

  当局已将研究的结果转交有关的政府部门,以及公共事业机构和监管机构,以作出跟进。公共事业机构对确保辖下设施的安全有一般谨慎责任,因此,当局在现阶段无计划就强制实施以上的建议引入新的法定规定。

  除了改善沙井安全,机电工程署也加强了措施,以减少煤气泄漏的机会。香港中华煤气公司(煤气公司)已于二○○六年起增加为全港的地下中压墨铁喉管进行例行探漏的次数,由原来的每年三次增加至每年六次;煤气公司亦已有计划安排更换中压墨铁喉管为抗漏性更佳的聚乙烯喉管。此外,机电工程署也加强了定期巡查和突击抽检。

(五)根据纪录,过去在三年并没有发生因地下电缆故障而造成的沙井爆炸事故。

(六)沙井工作的安全主要受到劳工处执行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第59B章)(规例)所规管,规例订明在密闭空间工作的安全要求,包括由合资格人士进行风险评估,以及工人须接受认可安全训练。为了执行规例,劳工处会巡查密闭空间工作,其中包括渠务工程,劳工处亦会安排在晚间渠务工程较多时进行突击巡查,以及在雨季期间进行特别执法行动。任何东主或承建商违反规例可处罚款 200,000元或监禁十二个月。

  劳工处亦透过出版刋物,向有关持责者提供实务指引,推动恪守规例,这些刋物包括《密闭空间工作的安全与健康工作守则》、《沙井工作安全简介》及《预防渠务工程气体中毒事故》。此外,劳工处亦定期举办推广活动及健康讲座,以加强沙井工程承办商及工人的职安健意识。



2008年12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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