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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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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12月8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港币70,000元。另外,积金局今日又代表27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3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5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华香鸡食品有限公司,因拖欠其26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70,712.23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3名与讼人,包括荣东有限公司、何基妹前经营的展兴茶餐厅及Lo Tak Kin经营的Element Design & Production,并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38,031.96元、12,006元及4,50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分别为港币529元、220元及160元。



2008年12月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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