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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判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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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终审法院今天颁下香港特别行政区诉田氏印唛胶贴商标厂有限公司一案(案件编号:FACC 5 of 2008)的判案书,驳回控方提出的上诉。判案书摘要随文夹附。

  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彭键基(“彭法官”)获机会研究判案书内容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於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在场下与彭法官会面。

  在会面期间,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正如终审法院的判案书所述:

(i)所有级别法院的法官,皆有责任在聆讯终结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判,包括在作出「口述决定」后宣告判决理由。这对诉讼当事人尤为重要,也是维持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心所必需的。在本案中,原讼法庭的判决理由延迟至「口述决定」作出后七个半月才宣告,实无充分理据。

(ii)彭法官不应忽略其先前判决上诉得直「口述决定」而发下「第一份判案书」,该份判案书看来是说明为何“驳回”本已获判“得直”的上诉。这样的错误影响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心。无论在任何级别的法院,绝不容许再有这类的错误发生。

  彭法官接受终审法院就其延迟宣告「口述决定」理由,以及在发下「第一份判案书」时忽略早前「口述决定」的错误,而所作的批评,并就有关迟延及错误致歉,亦已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极力保证绝不会再有这样的迟延及这类的错误发生。

  考虑到上述的保证,司法机构不会就此事采取其他行动。



2008年12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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