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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三日)立法会会议上陈鉴林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口头回覆:
问题:
近期公共屋富善
、运头塘
及翠屏南
先后发生升降机下坠及悬吊缆索折断等意外,公屋居民因而非常关注屋
升降机的安全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房屋署以何准则甄选承办商负责安装及保养公共屋的升降机;在上述事故发生后,房屋署会不会修改有关准则;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下称「法团」)的租者置其屋计划屋
(下称「租置计划屋
」)是不是沿用房屋署原先聘用的升降机保养承办商;
(二)鉴於房屋署在租置计划屋成立法团后会把屋
的管理权交回法团,房屋署有没有监察这些屋
的升降机保养水平,以保障租户的安全;如果有,有没有评估监察工作是不是有效;及
(三)房屋署有没有措施,确保哪些未成立法团的租置计划屋在甄选升降机保养承办商时,不会因采用「价低者得」的投标制度而影响保养服务的质素?
答覆:
主席:
我就问题的三部分答覆如下:
(一) 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在招标升降机建造工程合约时,合约内容除包括购置及安装升降机外,亦包括日后的维修保养工作,以确保升降机可获原厂保养。参与投标的升降机工程承建商(下称「承建商」)必须为房委会认可名册内的升降机工程承建商。名册内的承建商必须是机电工程署注册的升降机承建商及符合房委会就工作经验、财政状等所订定的其它要求。表现未能达到房委会的要求或有严重失责(如严重工业意外)的承建商可被暂停投标资格或从认可名册内除名。
房委会在审核标书时,除了会考虑标价外,亦会对承建商过去的工作表现、专业技术、财政状况、安全纪录等方面作全面考核和分析,因此出价较低的承建商不一定可以在招标中胜出。
房委会属下公共屋内的升降机,即使因个别楼宇落成日期或期数不同而在同一屋苑装置有不同品牌的升降机,房屋署仍会按原厂保养的原则,由有关承建商各自负责属於其代理品牌的升降机的日常维修及保养工作。因此,房委会不会要求承建商负责非本身品牌的升降机的日常维修及保养工作,亦即不会采用俗称「捆绑式」的电梯保养模式。房委会会继续维持现有原厂保养的安排,以确保升降机可保持在最佳状态下运作,为居民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现时39个「租者置其屋计划」屋(下称「租置屋
」)均已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下称「法团」)。聘用升降机工程承建商进行保养维修的工作已移交这些法团处理。
(二) 租置屋与私人屋苑无异,其管理及维修保养的工作由法团负责,而法团的日常事务则由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处理。因此,法团是监管屋
包括日常管理及维修事宜等各项事务的最终负责机构。由於房委会是该等屋
尚未出售单位的业主,因此会透过委派有一名房屋署职员出任管委会成员,以参与管理屋
的工作。房委会代表会尽量协助法团妥善和有效地管理屋
,以及鼓励各业主以屋
的整体利益为依归,从而保障所有业主和房委会的权益。
与一般私人楼宇无异,租置屋的升降机同样受《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327章)监管。因此,该等升降机的保养工作必须按法例规定,只有注册升降机工程师和注册升降机承建商才有资格进行,而工程亦必须符合监管机构,即机电工程署颁布的实务守则的安全要求。
(三)正如我刚才所讲,所有租置屋均已成立法团,升降机的维修保养等管理事宜已移交有关法团处理,房委会的代表会根据现时房屋署的指引,在业主大会表决有关事宜时,只会投票予原厂保养的承建商,让升降机可获得最佳的保养安排。
完
2008年1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