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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协助居屋及夹屋单位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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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三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口头答覆:

问题:

  据报,受金融海啸影响,最近有不少中产人士出现财政困难,市民自置居所的意欲亦下降,居者有其屋计划(下称「居屋」)单位的业主缴付补价的个案亦显著减少,10月份的个案数目较去年同期大幅减少三成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当局会不会:

(一) 推出措施协助夹心阶层住屋计划(下称「夹屋」)单位的业主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或纾缓他们的供楼负担,例如准许他们在未缴付补价的情况下把单位加按、重新按揭或转按,或者把单位出租;如果会,详情是什么;

(二) 将现时居屋单位业主在未缴付补价的情况下把单位加按的申请的审批程序放?,以协助他们借取现金周转;及

(三) 研究放?现有的补价安排(例如向夹屋及居屋单位的业主提供折扣优惠),以鼓励他们缴付补价,从而增加该等单位的流通量?

答覆:

主席:

  「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计划)以及「夹心阶层住屋计划」(夹屋计划)都是由公帑资助的自置居所计划。「居屋计划」由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负责推行,「夹屋计划」则由香港房屋协会(房协)负责推行。

  推行上述两项计划的目的,是为低至中等入息以及无法负担私人楼宇但又不符合资格申请其他资助房屋的家庭,提供切合他们负担能力的自置居所单位,以满足他们的住屋需要。居屋以及夹屋单位均以低於市值的折扣价售予符合资格的人士。

  根据「夹屋计划」的地契文件的条文,夹屋业主如欲出售、出租或加按其夹屋单位,都必须先向政府缴付补价。

  就「居屋计划」而言,居屋业主如把居屋单位出售予合资格的「居者有其屋第二市场」买家(即现公屋居民),无须向政府缴付补价;但假如他们把居屋单位在公开市场出售或转作出租用途,则必须先向政府缴付补价。至於把居屋单位加按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居屋业主亦必须先向政府缴付补价,不过,有财政困难的居屋业主可以向房屋署(房署)申请在无须向政府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向合资格的贷款机构申请加按。房署会按个别情况作出考虑。

  上述有关缴付补价的规定,是要确保由公帑资助的居屋以及夹屋单位是真正用於解决符合有关资格的人士的房屋需要。

  我现就李永达议员的三个提问作以下回覆:

(一) 不涉及增加按揭贷款额的转按,例如把原有的按揭贷款转到另一间贷款机构以获取较优惠的按揭贷款利率等情况,房协一直以来都有处理有关申请,并按个别情况批准有关申请。

  在过去一段日子,夹屋业主以及个别立法会议员向本局提出要求,建议让有财政需要的业主在无须向政府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向贷款机构申请加按。我们现正考虑有关的要求。我们的构思,是设立一个向房协申请的机制,让有财务需要的夹屋业主在尚未向政府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向合资格的贷款机构申请加按,房协会按个别情况考虑以及批准有关申请。

  至於把夹屋单位作出租用途,显然偏离了政府资助「夹屋计划」的原意,就是为中等入息以及无法负担私人楼宇但又不符合资格申请其他资助房屋的家庭,提供切合他们负担能力的自置居所单位,让他们以低於市值的折扣价购入有关单位作自住用途,以满足他们的住屋需要。因此,拟把单位出租的夹屋业主,应先透过缴付补价把资助退还政府。

(二) 现时房署已有机制,让有财政困难的居屋业主向该署提出申请,在无须向政府缴付补价的情况下向贷款机构申请加按。房署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有关申请。此外,业主亦可在无须补地价的情况下,透过居屋第二市场出售其单位。我们认为上述做法行之有效,现阶段无须进一步放宽有关机制。

(三) 正如我刚才所讲,政府资助「居屋计划」以及「夹屋计划」,使到居屋以及夹屋的一手业主得以低於市值的折扣价购入有关单位,原意是帮助有关业主以解决他们的住屋需要。所以,居屋或夹屋业主在公开市场出售其居屋或夹屋单位时,便不应该再继续享有有关的资助,而应将政府的全数资助以缴付补价的形式退回政府。订立补价安排是基於以上原则;增加流量并非我们考虑的原因。



2008年1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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