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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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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2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12月2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10,800元。

  施华贵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A)(b)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1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3,000元。

  陈彩卿经营的迦曜针织厂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2007年2月至7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6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1,3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7,800元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2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港币22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2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郑炳泉及郑志豪经营的德乐制衣厂及梁远汉经营的百事吉饼店,因分别拖欠其8名及5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72,348.08元及56,117.26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又代表9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3名雇主追讨港币34,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 3名与讼人,包括328国际有限公司、忠信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景福酒家及贸发工程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2,718.12元、8,751.79元及2,949.0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分别为港币970元及930元、审裁处案件分别为港币206元、90元及146元。



2008年12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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